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善启用 买受人受益多多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10月20日,从有关部门得到最新消息,自11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推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据了解,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如果“一房多卖”,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增加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
新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买房人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
新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以及对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
此外,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
“一房多卖” 退款并付赔偿金
新合同示范文本还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
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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