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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出台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厨卫阳台储藏室不得住租客

2014-12-01 10:29:30 · 965次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市综治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租住面积最低标准都作出明确规定。

厨卫阳台储藏室不得住租客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房违法违规可向街道举报

从即日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的形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区县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处理结果。

为员工租房应明确管理人员

对于出租房屋相关主体责任,《意见》规定,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出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税费。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租住人员行为,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转租,但应履行出租人义务,承担出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将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及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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