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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售楼经理私刻假公章一房多卖 骗财78万元

2012-07-19 15:00:56 · 424次浏览

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营销经理林某,利用身份便利,私刻假公章,在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时,一房多卖,骗取3名客户的钱款达78.1万元。

    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营销经理林某,利用身份便利,私刻假公章,在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时,一房多卖,骗取3名客户的钱款达78.1万元。最近,这个“忽悠”经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林某是一名“80后”,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县,中专文化。2009年5月份,林某来到都安县城,出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营销经理,负责该公司在都安县开发的一处楼盘商品房的销售工作。后因林某生活拮据,很缺钱用,就产生了通过以公司名义制造假协议书来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

    2010年7月2日,林某趁到南宁开会之机,找了一制刻假公章的窝点,花了160元钱刻了两枚字样分别为“广西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广西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假公章,并在一家商店买了一本收款收据。

    同年7月5日,林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部营销经理的身份便利,利用先前准备的两枚假公章与客户黄某梅签订了某楼盘8号楼8-01号房、8-02号房的意向协议书,以及5号楼杂物房的认购协议书,并收取黄某梅20万元的诚意金、1000元的定金。8月5日,林某故伎重演,与客户黄某签订了某楼盘8号楼8-01号房、8-02号房的购房合同,并收取黄某50万元的购房定金。8月17日,林某再次以同样手段,与客户李某签订了某楼盘8号楼8-01号房的认购协议书,并收取李某8万元的购房定金。

    就这样,林某一房多卖收到3名客户的钱款一共78.1万元,他将这3笔所谓的“购房定金”全部收归个人使用,部分款项用于还债、炒股,还花了14.3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私家车,并将与客户签订的假协议书和假合同丢掉,只剩下与李某签订的假协议书。

    后来,林某的行为逐渐被同事发现了。事情败露后,2010年8月25日,林某将剩余的48.3268万元的购房定金退还给公司。次日,林某在公司经理的陪同下到都安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广西都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与被骗的3名客户达成了就该事件的处理协议,以解决林某一房多卖留下的后遗症。

    2011年5月23日,都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林某的辩护人认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假公章、假收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林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利用自己作为某楼盘销售部营销经理的身份便利,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房多卖,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些钱款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或者为公司其他人员知晓,而是进入了林某的个人账户,因此这些钱款一直都是私人财产,不是公款。虽然案发后,林某将骗得的剩余钱款退还给公司,且公司与被骗的3名客户达成了就该事件的处理协议,但这些都是事后公司的补救行为,并不影响林某诈骗的行为性质。故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

    鉴于林某能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将部分赃款退还,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6月20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假公章两枚、收款收据一本予以没收;同时责令林某退赔骗取的余下钱款297732元。

     宣判后,林某表示不服并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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