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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南昌元旦起公积金异地互认

2014-12-20 10:54:54 · 673次浏览

昨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公告,从明年元旦开始,南昌、武汉、长沙、合肥将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四个城市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户籍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悉,12月2日至3日,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会议在武汉召开。与会各方签署了《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这个协议将在2015年1月1日生效。根据四城市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合作协议,四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南昌、武汉、长沙、合肥元旦起公积金异地互认

1.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对职工异地工作调动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认可职工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并将从异地转入的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

2.职工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缴存地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3.职工异地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相关规定

主要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如果公积金在其他地方申请过,就会冻结该账户的再次申请贷款,直到贷款结清。

示例

在武汉工作的南昌人小明,他在武汉缴存的公积金,回南昌购房最高可享受6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但不能在长沙或合肥使用。此外,小明在南昌使用公积金贷款,需按南昌的相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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