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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怎么办?规定:不进行不动产登记

2014-12-23 09:29:44 · 4186次浏览

不动产登记最新消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明确负责部门

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定登记内容

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

规范登记形式

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细化保管责任

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简化申请程序

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保护合法权益

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

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建立信息平台

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

全国

负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各地

负责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接入信息平台的相关准备工作。

步骤

2015年下半年 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2015年 7月 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

2016年 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

2017年 全面运行

“小产权房” 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城市 让“房地统一”成为现实

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是房地统一。我们经常说房地产,其实房产、地产是两码事儿。按国际标准,只有地产,没有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产及其上面的建筑物。但我国情况特殊,按宪法,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制。我们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权,土地是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70年期限。但经济法上有说法,无限期或非常长期的使用权,就相当于所有权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上规定住房70年后,土地使用权自动延期。

有房子的人,都特别珍惜自己的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地产证”更牢靠。没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当虚幻的。为了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统一,就是变成一个本本。这就是法学家们经常说的“不动产登记核心要件是登记簿”的意思。

■ 市县一级整合 普遍没有启动

《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

目前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基本完成,22个省份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但市县一级的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普遍没有启动。

■ 做到真正落地 还需操作细则

《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

结合条例颁布和实施,将抓紧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等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为统一登记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保障。

农村 让“广阔天地”真正值钱

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法律上界定了农村不动产的范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就是山水林田湖。

相对于城市房地产,农村土地可交易性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要改变这一点。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块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但是,“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并不能改变全世界都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也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

不为反腐 可能“倒逼”反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关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话题不免又热起来,网上还有人进行“票决”。但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反腐”法律功能,老百姓之所以希望它发挥“反腐”作用,因为“阳光立法”或“阳光法案”缺位。物权法也好,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好,作为私法,并不属于“阳光立法”范畴。“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我们希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成为一块“砖”,不是拍人的砖,而是把阳光立法那块“玉”引出来的“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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