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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旧房改造新规出台:24米以上的建筑不得加层扩建

2015-02-07 10:34:47 · 3819次浏览

自下月1日起,上海在旧住房改造过程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原建筑上增加一到两层,但改造中属加层的房屋除安置原住户外,应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使用。由上海市房管局、市规土局共同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明确了上述规定。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明确新增房产权属

《办法》明确,旧住房成套率改造项目需要加层的,一般只能在原建筑上增加一层。确有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共同审核,在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及征询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前提下,可以增加两层。加层部分的建筑层高应当与原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致。旧住房综合改造范围内,24米以上的建筑不得进行加层、扩建。

根据《办法》规定,旧住房综合改造除与住户有约定的外,不得减少原住户房屋居住面积,加层部分的房屋参照本市《住宅设计标准》执行。同时,旧住房综合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

此外,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涉及加层、扩建或者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房屋改造设计的依据。改造后的建筑间距不得低于消防间距标准。

在新增房产权属方面,旧住房综合改造增加的物业管理用房、非公益性的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停车场(库)及加层增量部分权属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协议约定。

改造需2/3业主同意

《办法》明确,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能够独用成套的成套率改造;涉及面积及部分承重结构变动的成套旧住房改造。

改造实施计划编制后,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意见。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征得改造范围内业主以及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的业主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协议的房屋属公有住房的,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改造协议。

应按户配置独用厨卫

《办法》还规定,旧住房成套改造应当按户配置独用的厨房间和卫生间。厨房间可以采用封闭式或者通过式,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预留设置燃气灶、水斗、热水器的位置。卫生间应当敷设上下水管,设置地漏,并预留坐厕、淋浴位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厨房上部。

旧住房综合改造中,应当对有条件的屋顶水箱进行改造,以提高用水质量。旧住房成套率改造应当按户设置计量电表,每户配电标准不低于8千瓦。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统筹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增设停车位、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并实行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室外机及所附滴水管、晾衣架以及其他附着于外墙的设施应当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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