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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未完工就入住,半年后又提出对装修不满

2015-02-25 09:38:35 · 1628次浏览

2014年中旬,济南某装饰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至2015年初,张先生在装修并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入住,且拒绝了该装饰公司的工人继续上门装修。如此僵持了一段时间后,装饰公司向张亮索要1万元的装修尾款,张先生以装修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2014年中旬,济南某装饰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至2015年初,张先生在装修并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入住,且拒绝了该装饰公司的工人继续上门装修。如此僵持了一段时间后,装饰公司向张亮索要1万元的装修尾款,张先生以装修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该装饰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槐荫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应支付装修尾款9000,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装修合同纠纷案。庭审当天,年龄30岁左右的张先生身穿一件黑色冲锋衣,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独自坐在上诉人席上。

他与面前这家装饰公司的纠葛,还要从一年前的一次装修说起。张先生与济南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对一处二手房进行翻新装修。双方附有施工技术要求,如地砖规格、衣柜材料的适用以及式样等,但未签订书面验收协议。

据一审判决书,案件受理后,法院与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张先生房中查看,发现装修质量存有轻微瑕疵,个别地砖有掉瓷、划伤现象,卫生间地砖铺设高低落差不明显,致使地漏流水不畅。对存在的瑕疵,先生要求装饰公司给予更换和重做,装饰公司则认为地砖掉瓷不到一厘米无法修复,如整块更换花费巨大,是任何一家装修公司都无法做到的,“如果你认为装修存在瑕疵可以拒绝接收,接收房屋使用半年多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装修款,常理上说不过去。”

一审中,先生坚持让装修公司返工维修,装修公司则认为无法维修,即使维修也无法满足张先生的苛刻要求。槐荫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先生支付原告装修款9000元。宣判后,先生表示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开庭当天,先生在上诉状中表示,正是由于装修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交付的装修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他有权将工程款扣留,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装修公司则表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张先生的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装饰装修标准,现行的标准应当是业主满意,先生擅自入住半年之久后再提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应不予支持。“当时你拒绝验收直接入住,现在住了半年以后才说有质量问题,这样的借口也太牵强了吧?”庭审中,装修公司相关负责人说道。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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