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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心区保障房开始办理 申请条件及审核标准公示

2015-03-25 10:29:59 · 1052次浏览

记者昨日从唐山市住建局获悉,为解决唐山市中心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和高新区)开始办理已取得三、四类保障性住房预登记(公租房预登记)资格的家庭正式申请审核手续。下面随唐山装修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据介绍,此批审核合格的家庭拟配租房源为河联园小区和惠民园小区,户型面积63-84㎡,预计今年6、7月份可以入住。租金标准为:三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保障面积外为市场租金的70%;四类保障家庭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未能参加本次三、四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可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建设南路45号)进行预登记,等待下一批次三、四类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下一批次的三、四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为旭安园和骏安园小区,总计1300余套,预计2015年年底将达到基本竣工条件。

此次正式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社区通知已办理预登记的家庭的办理正式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确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此批拟配租房源达到入住条件以后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办理三、四类住房保障登记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户籍标准:(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区常住户口;(2)户籍不在市中心区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家庭每年45070元/人、两人户家庭每年38136元/人、三人及以上家庭每年34669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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