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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电梯增强保养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15-03-25 10:45:15 · 1868次浏览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上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上海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要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此外,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等规定同时出台。

推行电梯“远程监测”

近年来,上海电梯数量平均每年增长约10%,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达18万部,位居全球各大城市第一。但现在安全管理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老旧电梯数量不断增多等。《办法》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老电梯增强保养频次

《办法》规定,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即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电梯三方的责任义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提出改进建议

《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

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

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完成救援解困

《办法》规定,在上海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依法在上海办理工商登记。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等。

电梯所有权人物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住宅小区电梯须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委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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