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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房屋产权有争议 教你具体如何确认

2015-04-08 09:36:43 · 674次浏览

目前各地法院对不动产确权的纠纷判决不一。有的法院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一律按登记人为所有人。而有的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享有物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原告昭某起诉马某,称自己以马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均为马某,但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及部分银行贷款,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马某则提起反诉,称首付款虽然用的是昭某的银行卡,但是实际是他支付给了昭某现金,昭某存至自己的银行卡,且自己付清了该房的剩余贷款,请求法院判决昭某搬出房屋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首付款及部分贷款由昭某支付、开发商也向昭某交房,并结合昭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等诸多事实,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确认该房屋归昭某所有。

目前各地法院对不动产确权的纠纷判决不一。有的法院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一律按登记人为所有人。而有的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享有物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更多判决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案的判决也采用了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登记是一种推定效力,如果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登记的推定效力。本案中,马某虽然为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但是昭某通过充分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推翻了证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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