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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买精装房还未验收 新房却被泡两次该找谁索赔

2015-05-19 17:14:03 · 2861次浏览

高价购买的精装修新房还未验收,却因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接连被雨水泡了两次;原本应在2013年9月收房,至今却仍在维修之中;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对方却只同意赔偿该小区同类房屋对外出租7个月的租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的汪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遇到的窝心事。

图1:汪先生新房木地板被积水浸泡损坏。

图2:汪先生新房屋顶石膏板被雨水浸泡后脱落。

新房被泡两次

2012年12月20日,汪先生在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和顺外路交汇处的万科城小区买了一套精装修新房,总价近99万元。双方约定,新房的交付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到了约定时间,汪先生果然接到了收房通知。但当他前去验房时,却发现该套精装修新房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衣柜不平整,门套与墙体粘贴不牢固等。汪先生当即拒绝收房,并和物业协商达成一致:待上述问题修复之后,再来验房收房。

2013年国庆节过后,汪先生接到了小区物业的电话,称由于国庆节期间连续下雨,他购买的新房漏水严重。汪先生急忙赶到了小区,这才发现,新房餐厅屋顶的石膏板被雨水浸透后,已经全部掉在了地板上,污水从餐厅流到了厨房。

自己购买的明明是精装修的住房,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汪先生当即和物业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漏水是因为开发商更改了房屋结构,将原本应设置在外部的落水管口改到了墙体内,而汪先生家厨房的排烟孔没有堵上,楼顶流下来的雨水,顺着墙体从排烟孔流到了室内。鉴于汪先生还没有收房,所以物业公司同意对墙面、地面等进行免费维修。

2014年5月1日,万科城物业负责维保的工作人员致电汪先生,称新房已全部维修到位,请他过来收房。当时,汪先生正好在外地出差,便回复说出差回来后就去验收。几天后,汪先生刚刚回到南昌,没想到再一次接到物业工作人员的电话,称他的新房再次漏水了,并且比上次还严重,积水已经从他家屋里流到了门外的电梯口。

汪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几天前,自己刚刚接到物业的通知,称新房已经维修完毕,为什么出现了更严重的漏水问题?当汪先生和物业工作人员一起再次来到新房后才发现,返修后的新房还在通风,由于维修工作人员的疏忽,离开时忘记了关闭居室的窗户。那几天,恰逢降雨,导致汪先生的新房再次被水泡。看着被雨水泡得一塌糊涂的新房,汪先生只能无奈地叹了一口气,同意物业公司对新房进行第二次维修。

一转眼,又是大半年过去了,今年春节过后,汪先生还是没有等来收房通知,便自行来到小区了解新房维修进度。物业工作人员带着他查看了新房,称“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高价购买的精装新房,还没验收,便接连被雨水泡了两次,且至今都没有维修完工。汪先生实在忍不住了,遂于今年3月4日找到开发商讨要说法,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三。但开发商只同意赔偿该小区同类房屋对外出租7个月的租金,这7个月的计算是从2013年10月第一次被泡至2014年5月第二次被泡。

开发商称只负责维修

今年4月17日,记者和汪先生一起来到万科城小区。在他购买的新房内,记者看到,客厅、主卧、餐厅的木地板已全部拆除,地上凌乱地堆着一些装修垃圾。

万科城小区保修服务中心负责维修的曾姓工程师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他是后期才跟进新房维修的,对前期的情况不太了解。目前的情况是,餐厅、客厅和主卧的木地板由于被雨水浸泡受损,已全部拆除,等新的木地板到货后,就可以安装了,然后,再将墙面重新粉刷一遍。

随后,记者陪同汪先生找到了万科城小区的开发商——南昌万科益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万科客户关系中心。但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该客户中心的负责人欧阳先生拒绝接受采访,并称赔偿金事宜下次再和业主商谈。

无奈之下,汪先生致电万科集团负责南昌地区售后服务质量的周经理。电话里,周经理明确表示,公司的意见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补偿汪先生所住小区同类房屋对外出租7个月的租金共1万元,同时负责把新房维修到位。

“在法律上说,业主没有收房之前,如果新房出现问题,公司只有维修义务。如果业主提出在维修期间,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公司会根据业主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如果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公司是不会对业主进行经济补偿的。”周经理说。

对于汪先生坚持要求按照合同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一事,周先生坚称,公司并没有违约,不会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面对这样的回复,汪先生气愤不已,他不解对记者说:“新房两次被水泡,一次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一次是因为物业维修人员的失误,都与我无关。也正是因为这两次事故,才导致我至今都无法收房,开发商怎么就没有违约?开发商只想赔1万元,而从2013年9月至今,已经19个月,按购房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为近17万元,开发商的算盘咋就这么精?”

业主可索赔违约金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小毛。吴小毛表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和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汪先生无法如期收房,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业主还可以依法主张其他的相关索赔要求。

吴小毛还提醒汪先生,如果始终无法和开发商达成协议,那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但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即从逾期交房事实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一旦超过了两年,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汪玲玲对记者说,汪先生购买的精装修新房因质量和人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交付,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支付业主从约定交房第二天至交房前一天整个期间的违约金;其次,业主未能收房期间,开发商应主动提供住所供业主使用,反之,就应该补偿业主在外租房产生的费用;最后,本案中的新房经过长时间的反复维修,新房的质量和质保期都打了折,所以,新房的质保期应该从维修后实际交房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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