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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装修网:装修擅自改装露台 天降暴雨泡坏新房

2015-06-02 22:17:49 · 300次浏览

一场大暴雨从天而降,雨水从露台倒灌进入室内,将新装修好的房屋泡坏,直接损失为55230元。。。。最后查明原因是业主装修时擅自改装露台排水而导至积水排放不畅,倒灌室内所致,对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80%的损失。

一位业主装修完新房后未入住,一场大暴雨从天而降,雨水从露台倒灌进入室内,将新装修好的房屋泡坏,经物价部门鉴定后损失为55230元,损失惨重!后来查明房屋系被雨水从其露台倒灌后流入室内,自行承担80%的损失,物业公司因管理过失,赔偿其损失的20%。这到底是如何一回事呢?就让钦州装修第一网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事件的起因后果 天降暴雨泡坏新房

2007年6月,何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2楼201室的房子,2012年底,她在装修后并未入住。2013年7月,一场特大暴雨,楼上邻居汪先生所居住的301室的露台因排水不畅,露台上雨水顺墙壁直接流入她的房屋露台上,导致雨水流至室内,将室内木地板、墙纸、墙体柜、房门浸泡后致使财产受损。经物价部门鉴定后损失为55230元。多次协商处理未果,何女士将楼上邻居汪先生以及小区物业告上法院,向汪先生索赔62030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楼上301室的汪先生的说法

汪先生称,他购买301室实际未入住,但已向物业公司交付装修钥匙,以便该公司对房屋及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房屋露台是赠送部分,具有公共建筑的功能,非他专属,该露台作为公共设施且在他未入住情形下,应由物业公司管理,该露台排水不畅也是属于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及杂物引起,并非他疏于管理,何女士的财产受损是由大量雨水从她自己201室的露台流入房屋造成,并不是房屋质量引起的漏水。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的说法

何女士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改变露台排水设计并垫高露台地平,导致原有的使用功能彻底改变,使露台内雨水排放不畅致使室内进水,何女士在装修时将留存在物业处的装修钥匙已收回,明知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公共区域无法再进行管理,在特大暴雨下未进房屋及时查看,应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何女士房屋因不可抗拒力造成,非他人损害所致,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擅自改装露台负主要责任 承担80%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2012年8月20日,何女士装修房屋,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装修申请表及施工图纸,双方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对装修中禁止行为约定“包含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事项”,另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注意事项中约定业主应遵守的规定含“严禁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和用途”及“严禁改动或损坏上下水管道、屋面防水隔热层、管道井”等事项。

该栋建筑原始排水系统为从顶楼连通至301室露台,雨水经该露台排水孔,再经雨水管排至201室露台,然后从该露台排水孔流至下水管网。雨水管直径为110mm,露台排水孔为200mmX100mm侧排式。

何女士在装修时改变原有形态,将雨水管加长延伸至原排水孔连接的下水管处,垫高露台地平将雨水管掩埋后铺设地砖,将原排水孔更改为50mm地漏,装修后露台地平面高于室内地平面。以至导至后面所发生的雨水倒灌进室内的情景。

最后法院查明判决:何女士其露台因擅自改装后积水排放不畅,倒灌室内所致,对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80%的责任即44184元。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在何女士装修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责任,对她更改设计的行为未提出禁止或整改要求,在服务中存在管理漏洞,对何女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即11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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