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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条件细则

2015-06-09 09:39:18 · 1845次浏览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支付房租费用。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缴存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且需要支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二、所需资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社区印章);

4、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原件);

3、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入证明原件。

三、提取额度及方式

(一)支付房租费用。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可申请一次。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一套住房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一年的应付租金,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1500元。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年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每年可申请一次。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须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还将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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