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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好刚住半年房屋竟是别人的 三年维权终得产权

2015-06-17 10:59:01 · 569次浏览

2011年,郑女士买了套新房。半年后,她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自己的这套房子早在一年前就已经通过网签卖给了别人!住了半年的家,却不是自己的,随即她开始维权之路。历经3年,她终于讨回了房子的所有权。昨日她受访时表示,判决生效后她向房管部门提供了相关手续,目前房产证正在办理中。随宜昌装修网小编一起去看一下业主的心酸经历。

精心装修入住仅半年 不料房子竟是别人的

“当时买房,双方都十分爽快,哪想到会发生这事?”昨天,谈及4年前的买房之事,郑女士用“刻骨铭心”来形容。

郑女士的老家在福建。2000年,她只身来到宜昌打拼,这几年,她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儿子也考上了三峡大学,来到宜昌。所以,她动了在宜昌买房定居的打算。

2011年,郑女士看中了位于夜明珠的一个楼盘。当年5月26日,她与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买下了位于一楼的两套商品房,共计100万元。“两套房子,一套自己住,一套留给儿子。”支付房款后,她精心装修了房子并很快入住。

可到了2011年年底,郑女士听其他业主说,该房地产公司的老板李某因为涉嫌诈骗,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想到自己还没办理房产证,她赶紧和其他业主找到公司,要求办理房产手续。这一查她大吃一惊:原来自己入住的这套房子,早在2010年,便已经被该房地产公司以借款抵押的方式,卖给了第三人刘某,并且办理了网上备案手续。

气愤之下,郑女士一纸诉状,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开发商因诈骗入刑 房子到底是谁的

维权过程中,郑女士发现,和她有相同遭遇的业主还有不少。2011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李某因为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拘。

随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段,将部分商品房及商业门面重复出售给他人,骗取他人现金数百万元。不仅如此,他还隐瞒事实真相,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现金。法院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开发商获得了应有的惩罚,可郑女士已经入住的房子该归谁所有?一审法院审理中发现,2013年7月,宜昌仲裁委员会曾经受理了在郑女士之前买房的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屋交付给刘某。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3年维权终得其所

“对于这份判决,我是不服的。”郑女士说,她已经在这所房子里住了半年,而刘某却一直没有入住。此外,该房地产公司是因为向刘某借款,才与其网签了这套房子的购房合同,以此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对于刘某来说,这套房产是作为借款担保抵押,而我则是切切实实的入住。两者性质不同。”随后,郑女士向宜昌市中院提起上诉。

宜昌中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虽然网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双方于2011年5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已明确了上述网签房产系借款担保。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而该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的借款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案已进入了执行并参与了财产分配,刘某的部分债权获得偿还。据此,2014年8月11日,宜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宜昌仲裁委员会原来作出的“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屋交付给刘某”的裁决不予执行。

宜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一房多卖,因诉争房屋所涉及的数份买卖合同均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考虑到郑女士已经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且该占有是合法的、善意的,因此,对郑女士要求该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的请求予以支持。

2014年底,宜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协助郑女士办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拿到这份判决书,我才终于有底气说:现在住的房子是我的了。3年了,不容易啊。”郑女士叹道。

如何防止一房多卖 相关证件、网签不可少

买房时,如何避免遭遇一房多卖?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延河认为,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查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签订合同后,还应及时查验合同网签情况。“所谓‘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正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郑女士此前根本不知道“网签”的存在。这也是她在入住半年之后,才发现房子另有他主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刘延河表示,一旦发生一房多卖就涉及到数份房屋买卖合同的评价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成立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是否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在先的顺序来确定哪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刘延河认为,在本案中,虽然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后,但其在合同成立后即合法占有了该房屋并支付了房款,因此她的权利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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