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签了看房书 就被中介“套”住咋回事?
“签订确认书并看房后,消费者无论以任何方式购买该套房源,都必须支付中介费。”近年来,各地房产中介公司在向购房人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中往往都有类似的条款。河南郑州市民王女士就因为签了份《看房确认书》惹上了一场官司,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看房确认书》中的类似条款,属于减轻或免除房产中介责任及加重消费者责任,其内容应属无效。
缘起
“跳单”遭中介索费
近日,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购房遭遇。
2013年6月初,王女士通过郑州鼎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好公司”)实地查看了郑东新区天赋路18号顺驰第一大街二期7号楼的一套二手房。“当时没有看中那套房,准备走的时候,碰到了一位在6号楼住的朋友,他说10号楼也有一套房要卖,当时就和朋友一起去物业进行了咨询。”王女士说。
随后的几天时间里,鼎好公司经纪人又带着王女士看了几套房,其中也包括上述顺驰第一大街二期10号楼的那套房产。“我对那套房比较满意,决定买下。”王女士说。“6月13日,鼎好公司经纪人打来电话说,要约业主见面谈价钱。在该公司,经纪人要我签了两份《看房确认书》,说是为了证明他带着我去看过房子,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签字了。”随后,经纪人陪同王女士和房主见了面。“售房者要求一次性付清房款,于是我和家人便开始筹钱。没想到没过几天,中介公司经纪人打来电话说,另外一个客户也看中了那套房子,并已经交了4万元订金,也就是说我买不了那套房了。”王女士说。
几天后,鼎好公司经纪人又带着王女士去看了绿地老街、银河丹堤等楼盘的房源,王女士都没有看中。
又过了几天,王女士又通过朋友得知,顺驰第一大街二期10号楼的那套房屋并没有卖出去。随后,王女士在朋友的帮助下与房主取得了联系,最终将房屋买了下来。王女士说,她还就此向朋友支付了部分劳务费。
2013年8月,已与房主办完房屋过户手续的王女士被鼎好公司告知,因为王女士曾经与该公司签订过《看房确认书》,依照约定,应该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和违约补偿金。
诉讼
消费者一审败诉
今年6月16日,王女士告诉记者,直到鼎好公司提供了自己签字的《看房确认书》,她才详细了解到其中的相关条款。《看房确认书》中第二条称:“当实地看房的同时,甲方需在本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保证本人或亲朋在该套房屋成交时向乙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2%为中介佣金。”
第三条称:“实地看房的过程中,若甲方与房屋产权人一方有私下互留联系方式的行为,或实地看房后,甲方通过其他中介或个人自行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则视为甲方违约,一经查出,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4%作为违约补偿金。”
王女士认为上述条款限制了她选择的权利,是不公平条款。“在通过房产中介未达成交易的情况下,我自己通过朋友与房主进行了交易,凭什么还要收我的中介费和违约金呢?”
王女士说,她当时表示可以考虑给带他看房的经纪人一些劳务费,但坚持不同意支付所谓的中介费和违约金。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10月,鼎好公司将王女士告到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依照《看房确认书》中的约定支付该公司交易房价 (1912872元)2%的中介费38257.44元和 2%的违约补偿金38257.44元,共计76514.88元。
今年2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女士按照其与卖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100万元的成交价,支付鼎好公司房价2%的中介费2万元及违约补偿金2万元。王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调查
属行业潜规则
连日来,记者在郑州市以购房人的名义暗访了10多家房屋中介公司。记者发现,这些中介公司在带领购房者实地看房前,都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一份《看房确认书》,其内容和王女士与鼎好公司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大同小异。
《看房确认书》中基本上都有类似“签订确认书并看房后,消费者无论以任何方式购买该套房源,都必须支付中介费”的内容,甚至约定了高额违约金。
而中介公司经纪人“劝说”购房者签字前,往往不对上述条款内容进行提醒,导致许多购房者并不了解这些内容。
调查采访中,一位在郑州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多年的郑先生告诉记者,上述情况确实在郑州市房产中介行业普遍存在。“我们提供房源,辛辛苦苦陪着看房,不签定看房协议,那岂不是亏大了”。
郑先生还向记者透露,房产中介一般都会想方设法让购房者先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看房人签字越多,头上的紧箍便被勒得越紧,中介公司的收入也就越有‘保障’”。
分析
涉嫌霸王条款
6月17日,针对记者的调查,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副教授曹明睿分析认为,房产中介与购房者签订的《看房确认书》中类似“签订确认书并看房后,消费者无论以任何方式购买该套房源,都必须支付中介费”的格式条款,对于购房者来说显失公平,其结果是使房产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中介佣金。
曹明睿指出,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看房确认书》作出了上述约定,则违反了这一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不应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表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李汉生分析指出,类似“签订确认书并看房后,消费者无论以任何方式购买该套房源,都必须支付中介费”的格式条款,属于减轻或免除房产中介责任及加重消费者责任,其内容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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