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即垫付装修款 不构成无因管理
帮助他人牵线,介绍他们装修,未经业主同意即垫付部分装修款,事后向业主索要款项,能否要回,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近日,淮安仲裁委对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进行裁决驳回申请人张某的仲裁请求。下面随淮安装修网小编看下详细介绍吧。
2013年8月18日,经申请人张某介绍,业主被申请人李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由王某为李某装修一栋楼,工程造价16500元。同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王某交付房屋装修首付款10000元及房屋钥匙。由于王某没有实际施工,申请人王某又介绍郝某为被申请人继续装修房屋,并让其去王某处取被申请人李某交的首付款10000元及房屋钥匙。到了之后,其仅仅取回了钥匙,并将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为了使装修工程顺利进行,两天后,申请人自提10000元交给郝某,郝某出具了收条,事后,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垫付,认为其已经向王某交付了首付款10000元,根本不存在其垫付问题。房屋装修完毕后,介绍人张某认为其支付给郝某的10000元首付款系为被申请人垫付,应当返还,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李某给付自己为其垫付的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531元。
仲裁庭认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本案中,申请人均是以中间介绍人身份出现,且未涉及中间介绍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申请人介绍装修施工人的行为仅为民间意义上的帮忙。在垫付此款之前并未征得被申请人同意,且被申请人已经向王某交付了该10000元首付款,张某所垫付给郝某的10000元,并非是替被申请人垫付,而是替王某垫付。故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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