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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居民住宅重建改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15-06-30 15:26:34 · 1943次浏览

老旧别墅房翻新、危旧房局部拆除或重建不能随心所欲。今天,市规划局公示《宁波市城镇居民住宅重建改建管理规定》征求市民意见,意在加强并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住宅原址重建、改建行为。

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对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9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市规划局法规处。

什么样的情况下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改建?《规定》罗列了三种情况:一是经依法鉴定属于危房且确需重建的;二是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三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

《规划》指出,城镇居民住宅在原址上重建、改建的,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重建、改建建筑位于现状居住小区的,应当与小区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抬高室外地坪、降低原有技术标准和日照要求。

位于低洼地段内的居民住宅确需抬高室外地坪的,应当事先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用地、储备计划或政府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不得进行原址重建、改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重建、改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住宅重建、改建除了需要在相关职能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多业主的,还应当获取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也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除住宅外的城镇其他类型建筑,经依法鉴定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参照城镇住宅危房重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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