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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河水岸小区商品房合同存陷阱 开发商蛮横拒协商

2015-07-01 10:35:38 · 1237次浏览

青岛胶南王先生爆料,称自己于2013年购买了一套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卢河水岸小区商品房,但在今年3月份交房后,王先生发现房屋面积有出入,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也没兑现。除了王先生,小区内也有不少业主向开发商反映此问题,希望对方能承担相应的补偿,但均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一纸合约出现四种面积概念

律师称开发商存在模糊概念、误导销售

王先生称,当初开发商承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车库等设施,但至今未能兑现。同时,业主们收房时意外发现,实际测量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不符。以王先生为例,合同中约定面积为71.75平米,但实际房屋面积为74.64平米,多出来2.89平米。

而按照购房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据此约定,王先生认为自己不应该支付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但此要求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在王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部分条款中,记者发现:购房合同第五条和第二十条中一共提到了四种面积概念--“暂测面积”、“实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其中“暂测面积”和“产权登记面积”无从查实;而两个条款的内容也存在互相“打架”的情况。对此,省律协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孙崇合律师认为:开发商存在模糊概念、误导销售的问题。

对于合同中提到的四种“面积”概念,开发商刘经理解释称:“暂测面积”是房子在盖的时候,房管中心按照图纸计算的面积,在销售中心可以查到,业主手里没有;“产权登记面积”则是测绘中心出的面积数。刘经理说:“这四个面积没有什么问题,这四个面积有两个是一致的。实测面积和产权登记面积是一致的,暂测面积是楼房盖到六楼可以销售时,房管中心根据图纸计算的面积。要办房产证或者补交房款面积差,就要以实测面积为准了。”

同时,刘经理还表示,虽然合同中第二十条约定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但合同第五条中也已经“默认”选择了第一款--“多退少补”,而这个“多退少补”并没有3%的界限。 “消费者可以选第二项,但他没选……这是一个双向选择,我提出这个意见来,你同意了就签字,不同意就提出来,再改。”

对此,业主王先生表示:在签合同时,销售人员并没有让业主自主选择第五条中的第一项还是第二项,就是销售人员让业主在合同相关位置逐一签字而已。

合约前后条款自相矛盾

封闭阳台后 房屋面积另有算法

另外,《关注质量》6月25日的直播节目也询问开发商刘经理:为何阳台开始承诺不封不计入面积,事后又要封闭算作面积?刘经理回复说:“开始规划就是封阳台,规划时不管阳台封不封都算一半的面积,因此造成了面积误差。”这一说法也当场受到业主王先生和律师的质疑。刘经理的这一说法,结合购房合同中自相矛盾的第五条和第二十条,不免令人浮想联翩,进而质疑开发商的“良苦用心”.

根据我国法律与王先生提供的合约,在房屋面积超过3%以外的情况下是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价款,产权归业主,但是为什么这么清晰的一个法律规定现在一直纠缠不清呢?山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孙崇合律师分析认为:开发商现在坚持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中“多退少补”的所谓“默认”选项,暂测面积也是一个虚无的概念,产权登记面积更无从查起,所以说这份购房合同是一个混乱的合同。至于开发商一直坚持的第五条相关选项的问题,由于开发商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在销售之初理应将合同相关重要条款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的话,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应当以消费者的理解为裁判。

有记者试图说服开发商协调解决此事,但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经理表示:没有协商的可能。“我们表述得很清楚,不是模棱两可,或者没有给你选择权。业主往往在买房时不关注合同,只关注楼房位置,觉得不会有对自己特殊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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