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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区自主供热细则昨出台 不采暖需缴基本供暖费

2015-07-09 09:25:19 · 2456次浏览

继去年省城居民小区集中供热方案出台执行后,居民小区自主供热细则也于昨日出台。安徽商报记者昨日从合肥市物价局了解到,7月1日起,省城小区自主供热涉及供热启动时间、供热天数、平均每日供热小时数、基本热价、供热价格等问题,供热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双方都可自主协商确定。随合肥装修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细则。

居民住宅小区自主供热是指小区供热服务单位通过采购或组织蒸汽、天然气、地热及区域锅炉等热源,为本小区居民用户提供供热(冷)、中央空调服务的行为。在合肥,约1万户居民享受小区自主供热。与市政供暖不同,自主供热小区居民每年付的供热费用是不确定的。近日,合肥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自主供热小区供热价格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主供热小区的供热价格进行规范。据了解,《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根据《通知》,自主供热小区供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供热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购买蒸汽费用(或能源费用)、用于供热的水、动力费用、服务人员工资性支出和设备维修费用、材料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供暖期开始前,各供热服务单位根据当年热电企业蒸汽(或电力、燃气等)价格估算能源成本,并参照上一个供热期水、电、工资、维修费等,提出供热价格方案,与业主代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它组织形式)协商确定本供热期预收供热费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由供热服务单位主持召开协商定价专题会议,供用双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额,按本通知规定的计费公式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业主对公布的供热价格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供热服务单位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此外,《通知》中明确表示,为了提高供热入住率,提高供热效率,降低供热损耗,供热服务企业经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可对已入住但未使用供热的业主可收取一个年度的基本热费。基本热费不超过按面积计费价格的30%。未装修入住用户、申请拆表、永久停用供热的居民,免交基本热费。不得补收多个年度的基本热费。

■《通知》中“作价方法”

①按面积计费的小区:

单位面积收费标准=供热期总费用÷总面积

供热期总费用=能源费用+水、电费用+人员工资+维修费、材料费

②按计量表计费的小区:

每户供热费用=单位面积基本热费×住户面积+单位流量(热值)计量费用×抄见流量(热值)

单位面积基本热费=(供热期总费用×基本热费率)÷总面积。基本热费率为30%-60%,具体标准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单位流量(热值)计量热费=(供热期总费用-基本热费总额)÷总流量(热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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