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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上半年维权典型案例 防盗网多算面积纠纷你看看

2015-07-25 18:04:41 · 747次浏览

吃饭遭遇酒店设置最低消费金额、商家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Q币……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选取上半年发生的典型维权案例进行了点评,提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规避消费风险,科学消费,依法维权。

防盗网多算面积 按实际用料交费

【案例】今年3月,高先生在十堰市白浪区某加工部订做不锈钢防盗网,结账时发现,卖家计算的防盗网总面积比实际的62.12平方米多出9.88平方米。卖家解释说,这是按照防盗网5个面完全平铺展开来计算的,并且行业内的所有商家都按这种方式计算。高先生遂投诉至工商部门。

经调解,卖家同意按照防盗网成品实际用料面积收取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点评】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防盗网是否按实际面积计算。《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卖家以行业“潜规则”计算方法为托词,故意多算实际面积,以获取更大利益,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工商人员向卖家宣讲了《消法》,并对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商家进行纠正。

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潜规则”,消费者要敢于依法维权。

餐馆设最低消费 被罚2000元

【案例】今年2月28日,消费者投诉在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某餐馆消费时,被店员告知卡座最低消费金额为88元,消费者为满足最低消费金额,被迫多点了一份食品打包带走。

依据《消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商家做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以通知、声明的方式,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

最高法院曾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 《合同法》《消法》等有关法律条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业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对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消费者要敢于说“不”。

向未成年人售Q币 商家赔偿200元

【案例】今年4月20日,十堰市竹溪县工商局城关镇12315消费维权站接到一起投诉,市民哈先生11岁的孩子拿了家里500元钱,瞒着家人到城关镇人民路一家电脑店充值了400元的Q币;哈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哈先生小孩购买的Q币已充入游戏账号中,转不出来,不能退。

经调解,由于Q币已充值无法转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赔偿哈先生200元并道歉。

【点评】由于Q币不能随意退换或转赠,所以处理这起投诉的难点在于,Q币不像普通商品购买了还可以退换,只能进行网络消费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哈先生的孩子只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事先未征得父母同意,因此该交易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责任在商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要尽到监护责任,而商家也要注意区分未成年人民事能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及青少年合法权益。

水价涨了水票失效 工商调解继续使用

【案例】消费者王先生于2013年在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的某纯净水公司营业点买了700多元的纯净水水票。今年3月,还剩价值200多元的水票未使用,王先生买水的时候,商家以纯净水已涨价为由,称王先生的水票不能继续使用,王先生遂于2015年3月14日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郧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调解,茶店镇某纯净水公司同意消费者的水票继续使用。【点评】消费者购买水票为预付款消费。《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十堰装修网小编建议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要约定使用期限,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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