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装修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2015-07-28 08:44:58 · 1007次浏览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流程管理,保证工艺质量,稼禾装饰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国家标准(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国国家标准(GB 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了以下现场施工规范。
一、施工安全文明规范
1、对进户门和窗户采用印有公司统一标识的保护膜进行保护;
2、对高档住宅的进户区域的石材、楼梯台阶、门柱进行有效保护,规避不必要的损坏。
3、施工作业场地每层面配置两个干粉型灭火器;
4、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张贴各种标识、标牌警示危险,确保施工安全;
5、材料分类整齐堆放,规范、安全使用电动工具,临时用电必须使用施工配电箱;
6、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确保安全的五条定律:施工现场一条电路,临时用电两级保护,三级配电,电器装置的四个装设原则,五芯电缆;
7、橱柜家具制作过程一定不能随意放东西,避免沾污橱柜内壁的饰面板。
二、施工前期准备规范
1、在深化理解设计图纸后,进场用红外仪或水平管确定水平基准线,凡是所有图纸体现装饰的区域都要求有这个水平基准线,在装饰行业中也有称为“质量控制线”;
2、作业区域弹出离地1米左右的水平线,测量原物业地面及顶面水平误差并记录,配合设计现场家具放样;
3、对原物业下水管道通水试验并记录,检查原物业顶面是否渗漏并记录,对原物业的下水管路口做保护,地面存水(闭水)试验,检查原物业的地面、墙面有无空鼓。
三、水电作业规范
1、电施工基本要求规定
1.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入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2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1.3临时照明灯必须安装插头或胶盖开关控制,不得浮装和乱拉乱接。
1.4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红、黄、绿),零线(N)宜用(浅)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5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1.6电源线(低压电)及插座与电视线(弱电)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7室内三孔插座的接地孔和其它移动电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相连,严禁用N线作安全保护线。
1.8对房屋原有的对讲门铃、防盗设备、远程抄表系统,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1.9严禁为了做阳光房、封顶层阳台等,而破坏避雷带的完整连接。
1.10室内安装壁灯、床头灯、台灯、落地灯、镜前灯等灯具时,高度低于2300mm及以下的,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可靠,以保证使用安全。
1.11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零)线接在正上方;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不与工作零线混同。
1.12厨房插座安装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且应全部采用带接地极的三眼插座。
1.13弱电系统与电力、照明线路不得同管敷设、同出线盒(中间有隔离的除外)。
1.14电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应用膨胀螺丝吊挂,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1.15热水器(电热水器)进水口前应安装阀门。
1.16吊扇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3 m。
1.17浴霸、电暖器安装: 不得使用普通开关,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1.18吊扇组装时严禁改变扇叶角度;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防松装置;吊杆与电机之间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 mm,且应装设防松装置。
1.19调速开关与吊扇配套,接线应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1.20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木螺丝或螺栓不应少于两个。
1.21日光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并有防止灯角松动而使灯管跌落的措施。
1.22等电位联结端箱设备不得破坏,私自移位。
2、室内给水系统安装规定
2.1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管段的管道施工。
2.2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室内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2.3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2.4 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B.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2.5使用半硬性金属管道连接给水管道时,弯曲处应均匀,自然,不得压扁。
2.6电热水器给水管道排放,尺寸应进行预排定尺,冷热水管出水间距和电热水器进水孔应一致,阀门出水口应向上,高低一致。
2.7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高度应使点火开关中心线距地面1.5m。
四、木工作业规定
1.木门、窗套的底层龙骨施工,应在做隐蔽工程验收前操作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饰面板施工,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封固底漆。
2.木楔、木砖应做防火、防腐处理,木楔、木砖应用硬木材料加工,并阴干处理。
3.木门、窗套各层制作应先顶面,后立面再侧面。
4.木门、窗套下口处理应先大理石、地面砖、地板,后施工木门、窗套,门套、窗套立、侧板应坐立在地面材料上。
5.厨房、卫生间门线条不得直接落到地面,下口离地应0.8-10mm并用密封胶收口。
6.同一空间内的木门、窗高度应一致(同一空间的,双向开门,有内开门和外开门除外)。
7.吊顶用木龙骨材料时,下口必须刨平。
8.后置埋件、金属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9.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应满涂二度防火涂料,以不露木质为准)。
10.发热量较大的器具与可燃材料的接触应用隔热防火措施。
11.重型灯具(3kg以上)、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12.客厅内如有梁、柱等,应用一些美观或艺术的方式巧妙地把它复盖装潢起来。
13.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公司规定:地龙骨横截面尺寸不得小于30mm -50mm(成材木龙骨)。
15.实木地板含水率,应为8 %-13 %,应注意所测地板含水率的均匀一致性。特别要注意的是地板的含水率要低于购买地的平衡含水率,而最好接近购买地的平衡含水率。
16.地板龙骨施工时,龙骨上口必须刨平,含水率应控制在16 %以下。
17.素木地板铺装后,应在一周内即进行涂装。切忌早早把地板铺好, 后再待其他装修完毕后再打磨涂装地板。
18.木龙骨如有拼接应呈45度斜接,相邻拼接头应错缝300mm以上,不得同缝,相邻三个以上拼接头时(一平方内),应作帮接加强,帮接料不应短于900mm,应和主龙骨紧密帮在一起,不得松动,帮接料应用二根以上的膨胀管固定。
19.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20.木龙骨固定时应用先钻孔,不得为了固定木龙骨而把龙骨劈裂,有裂缝的龙骨一定要作加强处理。
21.辅设管道时,严禁为了穿管而破坏地搁栅的完整。
22.含水率指标是指实木地板在销售地区未拆封或刚除去包装状态下的含水率。国家标准规定实木地板的含水率指标为7%至销售地点的平衡含水率。
五、泥工施工规范
1.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牢固,无脱层、空鼓。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钢丝网片等,各基层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原有墙面粉刷层(同一平面)应铲除100mm以上,(不同平面、侧面墙面)连接缝隙处应铲除50mm以上。
4.门框安装在砖石墙上时,应以钉子固定于砌于墙内的木砖或钻孔木榫上,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三处(最少两处),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5.室内墙面、柱面以及不做门套的门洞口阳角,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应2米以上,每侧宽度不小于50mm。
6.冬季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在初凝前不得受冻。
六、油漆施工规范
1.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饰、溶剂型涂饰,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2.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己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采用机械喷涂时,应将不喷涂的部位遮盖,以防玷污。
5.施涂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或浸泡在相应的溶剂中。
6.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7.阴阳角处理必须顺直(可用PVC、金属、纸质阴阳角条处理)。
8.水性涂料和溶液型涂料,同时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工序要求施工,以防水性涂料泛黄。
9.纸面石膏板,面板嵌缝腻子,宜用弹性腻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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