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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装饰公司 谨记!新房一定要先验后收!

2015-08-11 07:02:52 · 884次浏览

 在房屋交易行为中,基本都是遵循先验后收的原则进行交易的,这也是基于保证双方平等交易的前提条件,但也不排除有些时候开发商利用购房者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不了解而实行先收房后验房的程序。这样无疑是剥削了购房者的平等交易权力,所以在验房和收房顺序的问题上我们还是非常有必要去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保我们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与开发商能够站在平等地位。那么下面就随德州装修网小编来了解一下保障我们公平交易的法律武器吧。

先收房后验房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与法治社会的精神相违背,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合同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了合同签订双方都在确保平等的法律地位上才可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也有规定了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时候有权在保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条件下进行交易,同时当然也有拒绝强加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在消费者消费的时候有权利获得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所有购房者的知情权。 

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合同实现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买受人在收到相应的产品时有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也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买卖双方约定了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不符合约定内容的信息反馈给出卖人;对于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不符约定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不符约定情况通知出卖人。不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真实情况是否符合约定内容,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如果不经过验收直接将物品所有权和风险都转交给买受人,对于买受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先验房、后收房”有利于市场稳定,保证交易安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经营者有义务听取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或建议,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中国目前还算不上一个法律体系非常完善的国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不管从自身还是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律建设角度来讲,我们都有义务去了解一些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这样不仅仅能够保障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能够拿出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也能为这个社会的公平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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