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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多没住物业费和违约金催缴单贴上门 合理吗?

2015-08-13 09:47:38 · 1704次浏览

业主老王曾于去年10月份向物业提交空置房申请,但是没有得到允许。当物业费催缴单贴到家门的时候,老王也想借此弄明白,空置房到底能不能按照20%缴纳物业费。下面,随石家庄装修网小编看下详细介绍吧!

物业催缴物业费与违约金

8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业主老王回到中山华府小区2号楼的家中。他如今在燕港新村租住,之所以回中山华府,是想拿几本需要的书。

在自家门上,他发现了物业张贴的催缴单。通知单上标注的是收物业费,其欠费时段是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欠费金额是1005.8元;同时通知单还让缴纳违约金863元。共计1868.8元。

“这个钱我完全能负担得起,但是搞不懂,为何空置房也要交全额的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所说的空置房按照20%缴纳物业费,能否以此执行?”他说。

曾提交过空置房情况说明

老王是在2014年5月份搬出了中山华府小区。之所以不再居住,是因为家里有孩子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学校,为孩子上学方便考虑,他们全家暂时搬出小区,在学校附近租住房屋。

老王说,自己曾经在2014年10月份,向物业提交了一份空置房情况。昨日记者看到了这份复印件。上面提到了搬迁的原因、搬迁的时间、目前的搬迁地址,同时还附有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新租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收费单。

老王说,“当时我是拿着这份情况说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去的物业,不过物业并没有接收这份报告。”老王说,中山华府物业一位姓董的女负责人表示,即便是空置房也应该交全额物业费。

物业:合同中有明文规定

关于20%的规定,老王仔细查找过文件,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双方是否另有约定?他查找了一下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是有明文规定:无论是否空置,都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尽管有规定,但是老王却在质疑这份合同的合法性。“交房时就要签这份合同,不签就不给钥匙,具有一定强迫性。”

就此,记者昨日下午与小区物业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介绍说,小区空置房不管是否提前通知了物业,一律交全额的物业费。工作人员说,小区里空置房现象不少,如果业主有疑义,可以与物业当面沟通。

物协、律师:业主应遵守合同约定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刘明秘书长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交费有具体的约定,那么应该按照合同执行。如果业主对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可以向法律部门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王润奇律师认为,如果业主当时对合同本身存在质疑,可以拒绝签字,并向法律部门进行诉讼,由法院审定合同的合法性。在没有法院进行认定之前,应该遵守现有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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