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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祸及邻居 惠州小区屋主被判赔11万

2015-08-19 10:55:44 · 707次浏览

燃气泄漏爆炸,炸伤屋主一家3人,邻居家也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邻居起诉发生爆炸房间的屋主、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共索赔财产损失19万多元。一审判决倪某一次性赔付许某113900元。倪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起因

燃气爆炸致邻居家受损

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15日凌晨4时56分许,位于惠城区演达大道的某商品楼一房屋发生燃气爆炸,继而引起火灾。屋内正在熟睡的女主人和两个孩子被炸伤,男主人倪某因上夜班而逃过一劫。由于火势过大,住在楼上的许某房屋也受到影响,房屋、家具和家电等受损。经鉴定,许某房屋重新装修、家具家电损失费用共113900元。

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 《专家意见》、《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燃气灶前约30厘米处胶管完全断开,断开断面新鲜,形状不规则,有动物咬伤痕迹,与燃气灶相连的胶管有轻微过火痕迹。胶管断口下方的橱柜还发现胶管碎末和老鼠粪便。

2013年11月21日,许某起诉倪某、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燃气公司),要求两被告依过错比例支付赔偿款共计190315元。

争议焦点

爆炸造成损失应由谁担承?

此案最大的争议是,燃气公司对燃气泄漏及爆炸事故是否有责任?在此案审理期间,第一被告倪某和第二被告燃气公司互相推卸责任。

邻居:

燃气公司提供软管应担主责

许某认为,燃气公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软管是由燃气公司提供的,软管应当能够防止鼠咬;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找一些质量较差的产品提供给倪某使用,导致燃气泄漏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屋主:

小动物咬破软管自己不应担责

第一被告倪某辩称,他家于2012年8月安装使用燃气公司的管道燃气。当时的安装材料包括各种阀门及管线等,均由燃气公司提供。安装后,他家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并缴纳费用。

倪某称,燃气爆炸是小动物咬破燃气软管造成的,而软管是燃气公司提供的,尚在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内,即使软管损坏也应由燃气公司承担责任。

燃气公司:

用户疏于管理导致

第二被告燃气公司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倪某在使用燃气过程中疏于安全管理,应对该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事发后,该公司人员立即抵到现场,并处理相关事宜。

燃气公司辩称,根据2012年8月28日该公司与倪某签订的 《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约定,“培养‘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从燃气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倪某在睡觉前并没有关好燃气,存在明显的过错。

此外,事发前两个月,即2013年8月14日,燃气公司派员到倪某家进行安全检查,结果显示合格。

法院判决

爆炸房屋业主未做好安全用气

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一被告倪某在使用燃气过程中疏于安全管理,未严格遵守用气合同的约定以及安全提示,未能及时发现燃气管道被小动物咬坏,违反外出和晚间入睡前关闭灶前阀的规定,对本次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财产损害负全部责任。

第二被告燃气公司对属于用气人所有的燃气管道不享有所有权,不可能对用气人的管道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根据一般常识,燃气泄漏至发生爆炸也不可能是由长期的泄漏积蓄导致,燃气公司难以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

综上,一审判决倪某一次性赔付许某113900元。

倪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给房屋上保险减少意外损失

惠州保险专业人士方嘉全提醒“有房一族”,可以给房屋购买一种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以减少损失。他举例说,有一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每年只需150元,即可保63万元总保额,其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受损最高保额是50万元,“做客客人摔伤可赔,阳台花盘坠落砸伤人也可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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