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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9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加把锁 装修质保两年起

2015-08-28 11:11:00 · 2433次浏览

作为一名消费者,首先要明白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这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昨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丽萍,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其寿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5年7月3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施行是全省消费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全社会的消费维权意识,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而原《条例》施行11年来,也是有力促进了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快速发展。2004年至2014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7090件,案值19148.43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1114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97.77万元。消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十年间共调解消费纠纷77539件。

新《条例》修改幅度很大,由原来的49条增加到了72条。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即落实新《消法》的有关规定、体现地方特色、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修订的根本宗旨,就是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如新《消法》在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权,新《条例》对此做了更加具体的细化和明确,同时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二是明确规范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行为。新《条例》对于维权争议的热点问题如网络购物、预收款消费等新兴消费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范。

三是明确经营者的义务。新《条例》涉及经营者义务的条款多达31条,最大特点就是对具体行业的经营行为逐项作出了规范。这些行业包括餐饮经营、装饰装修服务、机动车经营维修、美容美发、摄影冲印经营、洗染经营、营利性教育等。这些新规定,针对性、操作性强,解决了新形势下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

四是明确有关部门监管和保护职责。明确赋予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受理消费投诉、开展质量抽查、公布违法信息、建立维权联络站等职责,强调消协组织通过履行监督、建议、调解、公益诉讼等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

焦点解读

个人信息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经营者故意泄露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刚刚买了车,车险、借贷等电话短信随之而来;刚刚生完孩子,推销奶粉、玩具的电话短信接踵而至,不堪其扰。请问新《条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什么更加有力的措施?

陈其寿:新《条例》对新《消法》规范的新领域做出了回应,如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即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新《条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做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二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三是经营者因过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四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主动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对“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行为设定了最高五万元的处罚,这样更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落实和保护。

网络购物

关键词

网络购物

除法律规定不宜退货的 七日无理由退货

问题:网络不断发展、普及,网络购物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消费纠纷、遇到了一些维权困境。新《条例》是如何细化和落实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

陈其寿:新《消法》实施后,网络购物退货量有所增加,但各方对“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等表述产生了不同理解。新《条例》结合消保维权实践,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律规定不宜退货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二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三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

四是消费获得的赠品等应当同时返还。

五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最低消费

关键词

最低消费

餐饮企业“霸王条款”最高罚款5万元

问题:餐饮店收取卫生餐具费、开瓶费或最低消费等问题历来被消费者所诟病,新《条例》对此如何规范?对违规收取上述费用的,将怎样处罚?

陈其寿:餐饮企业提供经过消毒、达标、安全的餐具是其开业经营的必备条件,是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一些餐饮企业向消费者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实际上是转嫁自身法定义务,有违诚信公平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环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新《条例》对一些餐饮企业在承办婚宴等活动时,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的行为,第一次明确说“不”。对于推出“霸王条款”的餐饮企业,新《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将给予最高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预收款服务

关键词

预收款服务

“会员卡”等预收款服务应与消费者签合同

问题:近年来因“会员卡”“优惠卡”“金卡”“套票”等多种名目的预收款服务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涉及美容、健身、餐饮、洗车等多个行业和领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新《条例》对此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陈其寿:综合分析消费者反映的情况,预收款服务凸显五大难题,即中止消费退卡难、宣传承诺兑现难、服务质量保证难、企业变更履约难、经营倒闭追偿难,其中退卡难和追偿难的问题最为突出。对此,新《条例》从四个方面予以回应。

一是要求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二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超过合同约定退款日期;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十五日仍不予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三是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四是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装修纠纷

关键词

装修纠纷

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不低于两年

问题:近年来住宅装修纠纷常常见诸于媒体报端,业主和装修公司各执一词,责任难以区分。新《条例》对住宅装修有怎样的新规?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消息?

陈其寿:住宅装修纠纷确实很复杂,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业主也就是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常常使乔迁新居的“高兴事”变成了“窝心事”。对此,新《条例》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住宅装修单设了条款,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材料、施工时限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环保要求,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

二是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三是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或者更换材料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换材料,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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