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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发现严重违法广告重罚

2015-09-02 14:44:29 · 1912次浏览

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人在8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工商机关将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叫停并立案查处。

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介绍,4月24日-8月31日期间,全国工商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面向监管执法人员、监管对象举办了各类宣传普法活动,参与总人数达20余万人次。此外,工商总局还加大了广告日常监测监管力度。自今年6月开始,由过去的抽查通报改为基于广告数据中心对全国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的全面通报。

目前,数据中心监测范围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3600余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全国169个综合门户类、搜索引擎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团购类等网站。同时,各地工商机关还查办了一批本地区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据初步统计,从4月份开始,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5356.31万元。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优化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新法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叫停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将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的广告监管机关进行效能评价、通报批评。此外,还将加大约谈告诫力度。各省(市、区)利用总局提供的监测数据,对所属部分违法率高居不下、排名靠后的媒体开展督查约谈工作。

新《广告法》“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备受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表示,此项规定要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此外,根据新《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新《广告法》禁止代言的商品或服务作代言。

据悉,工商总局目前正在抓紧完善新《广告法》配套规章的起草修订工作,包括《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10个部门规章。目前,《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会签之中,将于近期颁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部门规章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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