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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特殊房型采暖费缴纳标准公布 赠送面积依层高决定

2015-09-17 10:20:59 · 4401次浏览

随着供暖季的临近,目前,沈阳市供暖单位各交费大厅日渐火爆。但是很多市民面对着阁楼、地下室、门市房、商住两用房屋、车库、幼儿园等特殊房型缴纳采暖费标准不明确。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供暖单位了解这些房屋的交费标准,随沈阳装修网小编去了解下。

阁楼、地下室等赠送空间,收费标准依据层高决定  

阁楼、地下室等赠送空间,当初未计入到房产证的面积内,但是安装有供暖设施的情况较多,收费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层高决定。  

沈阳市供热部门表示:居民住在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且有采暖设施的,其供热面积按照室内使用面积确定。地下室、阁楼如果未计入房产证内,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照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门市房等商业房屋供暖费按照32元/平方米收取  

沈阳市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按照25.3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差额部分由财政补充。  

但是对于门市房、小超市等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采暖费价格将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32元/平方米收取。  

车库采暖费价格按照16元/平方米收取  

产权车库的供热价格将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32元/平方米的50%收取,也就是16元/平方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有不少车库将使用用途更改为商业,开小超市、仓储等,这样仍将按照商业供热费用的32元/平方米收取。  

“商住两用”房屋依据实际用途收采暖费  

对于登记为“商住两用”的房屋,按照什么标准收取采暖费?  

对于登记“商住两用”的房屋,按照用热户的实际用途收取采暖费,被用于住宅的,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  

被用作办公或经营的,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  

既用作住宅又用作办公或经营的,住宅部分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办公或经营部分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收取。这样的居民需要找供热单位进行实地查看确定供热收费标准。  

幼儿园、福利院采暖费仍然按28元/平方米收取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虽然也是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从事的是社会福利经营,这样采暖费将不再按照商业供热价格的32元/平方米收取,将会按照居民供热价格的28元/平方米进行收取。  

门市房层高超过3.5米将按照高度加收采暖费  

现在有部分门市房室内高度加高,这样也会增加供热的成本。  

沈阳市供热部门表示: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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