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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回购“立规矩”

2015-10-13 11:28:01 · 1165次浏览

10月11日,记者从包头市房管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棚改居民安置方式,规范安置房屋购买行为,包头市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起草制定了《关于包头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回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随包头装修网小编看下详细介绍吧!

据包头装修网了解,该《意见》本着易读、易懂、易操作,简明扼要地说明了市政府指导监督、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回购工作的思路,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操作程序、责任分工等五大方面,对安置房屋回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基本原则是旗县区政府主导实施,居民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执行,房屋来源和选购程序要公开透明。根据自治区“商品房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地区,棚户区安置房源原则上以全部回购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予以解决,存量商品房确实不能满足房源要求的,才可适当新建”的要求,结合包头市房地产市场住宅空置率尚处于合理空间的现实,《意见》提出了购建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在操作模式方面,通过与市政府、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明确了包头市棚改贷款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利用旗县区级融资平台,提出回购平台的搭建和组织实施由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其中,旗县区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市住房保障部门搭建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服务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此外,《意见》要求各旗县区政府明确实施回购工作的主体单位或部门,在实施购买行为前,要制定详细的购买方案,严格按照购买条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购买对象,并签订购买合约;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明确了购买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棚改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

另据悉,2015年,通过与各旗县区充分对接,包头市计划回购约14345套住宅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占总安置任务的46%,出台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相关意见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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