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合同“陷阱”多 入住闹心事要避免
乔迁新居本是件喜事,然而因为装修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却让房屋的主人们或有房不能住,与装修公司对簿公堂,或急着修补因装修不合格产生的质量问题,或因合同约定不明而自己“吃瘪”……装修合同到底有哪些“窍门”,通过徐汇区法院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例,给大家一些提醒。
1
临时加价导致有房没得住
有新房却不能住,还得每月花费4000多元在外租房,这一切困扰皆因房屋装修而起。
去年4月,屠女士与一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签订室内设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其购买的位于松江的一套四房三厅一厨二卫,建筑面积102.30平方米的复式房进行室内设计。几天后,公司拿出设计方案,双方确认并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3个月,屠女士随后向公司支付了首笔工程款3.96万元。
5月下旬,工程队进场施工。然而,屠女士没有料到,施工开始的第二天,装修队就以拆除承重墙及所附的配电箱需要另外布线为由,提出增加8500元费用。明明合同上把工程费用都写得清清楚楚,怎么刚一开工就“加码”,屠女士气愤之余拒绝了施工队的要求,双方由此陷入僵局,施工队随即撤离屠女士家。
眼看房子空关,焦急的屠女士试图与装修公司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协商意见。屠女士向徐汇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对方公司解除合同,同时提出返还首付装修款,赔偿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共计4.3万元的请求。
被告辩称,工程队进场施工后,发现原告将承重墙拆了,由于该承重墙上有配电箱,因此需要重新布线、接线,所以被告向原告提出了增加费用的要求。原告非但不同意,还将被告施工人员赶离现场。庭审中,被告拿出拆除承重墙和不拆除承重墙的两份图纸,称施工前已对此有所考虑,所以才在预算表中约定承重墙布线部分按实结算,原告在拆除承重墙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确认。屠女士则表示,从未看到过不拆除承重墙的设计方案,预算表也是根据唯一的一套设计方案核定的价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预算表确定的总价款是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设计委托合同又约定“双方在对设计方案和图纸确认后,原告必须签字认可”,而原告也确实在拆除承重墙的设计方案上签字确认,因此有理由相信预算表是根据拆除承重墙的设计方案核定的价格。被告在进场施工的次日、原告已支付首期工程款且没有变更施工项目的情形下,即要求原告增加布线工程款8500元,缺乏充分理由,原告拒绝支付并无不当。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应在扣除已施工项目后予以返还。关于赔偿款,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加以约定,因此原告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形下,无法就此进行主张,故判令双方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3.76万元。
2
刚装修好墙面开裂谁担责
2010年年初,佘先生委托一家装修公司对位于昆山花桥的一套房屋装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5.8万元,工期1个月。然而,当佘先生收到装修公司的验收通知时,却发现施工质量有瑕疵。佘先生先付了4.8万元装修款,扣下1万元用来交涉。
在此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墙面裂缝、花园地面油漆脱落等问题陆续出现。2010年年末,佘先生还收到了物业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拆改承重墙的违规行为整改,恢复原样。而也正是因为承重墙的改动,才造成墙面裂缝问题的出现。
装修公司告到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约完成了房屋的装潢工程,双方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佘先生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理应按约付清全部工程款,因此对装修公司要求佘先生支付1万元余款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装修公司作为房屋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然而工程竣工不到一年,房屋就出现墙面裂缝、油漆脱落等质量问题,施工明显存在瑕疵,佘先生提出要求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的反诉要求,也属合理。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施工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由此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施工方负责并承担责任。装修公司关于削薄承重墙是受佘先生嘱托的意见,因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令佘先生付清拖欠的工程款1万元,装修公司向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4800元。
3
施工人员无资质隐患多难获赔偿
两年前,经熟人介绍,陈先生委托孙先生为他进行房屋装潢。虽然明知孙先生无资质,但为图便宜,陈先生没有在意。双方约定,由孙先生包工包料装修,保修期一年。然而,当装修临近尾声时,陈先生却发现卫生间墙砖存在明显色差,提出返工。在陈先生要求下,结算时孙先生写了份承诺书:若卫生间墙砖在一个月之后还是没能改变色差,愿意重新换掉。约定尾款1000元3个月后结清。
陈先生随后发现,瓷砖色差并非装修的唯一瑕疵。入住还不满一年,房屋就陆续出现许多质量问题:客厅墙面起泡、卫生间地漏泛水、马桶泛臭、墙砖有色差,厨房间人造台面出现裂缝、吊橱缺少一块板,卧室墙面有明显裂缝,过道灯时亮时不亮,阳台柜子门变形、水龙头没固定好,防盗门缺少附件等。陈先生与孙先生交涉,后者答应维修整改,但前提是先付清尾款。因为陈先生已经不放心由孙先生来整改维修,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维修工程款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并无装饰装修资质,却承包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陈先生依据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承担一年保修责任,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孙先生赔偿陈先生卫生间墙面瓷砖修复费用1000元,而陈先生仍要支付孙先生工程余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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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频发,主要有四方面原因:1.装修公司采取低预算的办法吸引客户,但装修一旦完成则采取高结算的方式,引起业主不满;2.施工方无施工资质,许多业主由于事前忽视了施工方的资质或者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往往委托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体装修工装修,装修完成后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又无法协商解决发起诉讼;3.使用的装修材料不按合同约定,有些甚至使用大量非环保材料,经业主委托检测,环保指标大幅超标,引发诉讼;4.双方订立合同不规范引发纠纷。
为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切勿对单纯报价或朋友介绍而轻易作出决定,以避免日后产生施工质量等问题。
法官在审理中还发现,涉案合同有的要件残缺不全,仅仅属于意向协议,有的忽视保修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或者对这些条款表述不明。如就违约责任的表述,合同往往表述为“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的责任却没有约定,从而使得消费者在诉讼时陷入窘境。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留意细节,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违约处罚等条款及保修都应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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