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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诉民政“葫芦”乱断“被离婚”,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2013-01-19 09:42:02 · 721次浏览

黄石装修第一网摘要:黄石女子李小娟婚后患上精神病,几年后,她与丈夫王小强一起到黄石港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小娟的家人发现后,认为民政局程序违规,愤而状告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但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小娟的诉讼请求。记者调查发现,精神病患者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民政局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处境很尴尬,而现有法律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矛盾。

黄石女子李小娟婚后患上精神病,几年后,她与丈夫王小强一起到黄石港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小娟的家人发现后,认为民政局程序违规,愤而状告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但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小娟的诉讼请求。记者调查发现,精神病患者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民政局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处境很尴尬,而现有法律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矛盾。
  
  案件回放
  
  女子婚后患上精神病
  
  李小娟诉称,2001年8月,她与王小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她突然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事后,王小强带她到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开始厌烦。2011年12月1日,王小强将她骗到黄石港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其实,李小娟自2005年就开始逐渐出现精神异常现象。2009年8月,黄石港区残联向李小娟颁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四级。
  
  去年6月,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小娟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律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年8月,法院宣告了这一事实,并指定李小娟的母亲董某作为其监护人。
  
  起诉撤销离婚证女子败诉
  
  李小娟认为,民政部门对作出的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撤销。去年10月,李小娟作为原告、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黄石港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自己与王小强的离婚登记。
  
  开庭那天,王小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近日,黄石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在向被告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已患有精神疾病,但并未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其与王小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被告工作人员在未被告知、审查也未发现任何异常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并无不当,遂驳回李小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精神病“被离婚”,责任划分有讲究
  
  对于本案,黄石市中院民庭的张法官做了如下分析。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超出自身的辨认能力应视为无效。如果精神病人被骗实施了离婚的登记行为,那么从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要进行诉讼的话,应走行政诉讼途径。首先要有证据证明该女子确实有精神病,属不能实施离婚登记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然后请求法院确认登记行为无效,再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最后,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后,另一方可能再婚,如果离婚登记被撤销,可能会导致重婚合法化的出现,这时可以考虑不撤销离婚登记,而是采取赔偿的方式对受损方进行利益保护。因为对于对方后一段婚姻的另一半来说,有可能她是善意的,如果她不知情,那么她的婚姻应当受到保护。
  
  就责任认定而言,张法官认为,关键看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尽到了什么样的审查义务。如果是常人都可以判断出的精神病人,而民政局却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民政局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女子看起来比较正常,但是需要专业人士才能看出来是精神病人的话,“我认为民政局则无需承担责任,这时赔偿责任应由她丈夫来承担。”
  
  民政部门说法
  
  依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黄石港区民政局在法庭上辩称,李小娟和王小强向其申请离婚登记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登记员也严格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并向当事人讲明了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了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下填写了申请材料,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回答了登记员的提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整个登记过程,李小娟和王小强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特别是登记员在询问双方当事人身体是否健康时,二人均回答“健康”并签字确认,民政局因此依法给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15日,黄石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谌德娟对记者说,因精神病人离婚登记吃官司,这还是该局的第一例。对于这一事件,谌德娟感觉很委屈。
  
  “我们都是通过一问一答的笔录形式来判断离婚者精神是否正常,一般通过目测就能判断出来,但有的人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不发作是看不出来,当时李小娟来离婚登记时,看起来蛮清醒,一切正常。”谌德娟说,他们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我们不是医生不是专家,也不可能让她去体检,大家连结婚体检都反对,离婚时就更不可能。”
  
  谌德娟表示,如果李小娟能提供自己离婚时患有精神病的医学证明,民政局可以撤销离婚登记。
  
  质疑
  
  疑问:精神病人就不能离婚吗?
  
  律师:特定情况精神病人可以离婚
  
  采访中,记者生出这样的疑问:如果精神病人遭受配偶虐待,或者感觉婚姻不幸福,难道就不能离婚吗?
  
  带着这一疑问,记者采访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叶桢律师。
  
  叶律师说,法律并没有规定精神病人就一定不可以离婚。根据《婚姻法》,若夫妻一方婚前就患有《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则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自然也就没有离婚的说法。
  
  叶律师指出,由于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离婚时,需要指定法定代理人,包括他们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如果让他们自主离婚,那就是“被离婚”,是无效的。
  
  另外,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在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只要能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专家说法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湖北师范学院法学博士黄本莲说,离婚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民政局承担的是协议离婚这一块。
  
  黄本莲认为,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矛盾,该条例对于结婚和离婚行为,只要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做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查,程序比较简单。但她也认为,要求民政部门对实质性的审查不太现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民政部门的处境很尴尬。“相关法律确实需要完善,但需要一些机制和机构的配合。”黄本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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