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资讯

公开募捐有限制!首部【慈善法】草案新鲜出炉啦!

2015-11-22 11:54:53 · 387次浏览

10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

10月3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下面我们将为大家梳理一下,慈善法草案有哪些看点。

看点一:诈捐不行了!将查处

前一段时间,利辛女子“犬口救子”诈捐一事引起社会热议,不少专家和网友谴责这种行为是在透支社会的善意。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这种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二:派捐款不许了!将处分

“被捐款”的现象现在已经屡见不鲜,在一些单位和群体中,捐不捐、捐多少都成为“规定动作”。

对此,草案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草案在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三: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募捐?不是!

现在经常可以看到网上、微博上有人搞募捐。通过网络搞募捐确实方便,但是又极易产生诈捐等问题。

草案也对此作了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也就是说,要想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必须由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与其合作才可以。

看点四:公开承诺捐款的,若不兑现怎么办?

过去,曾出现社会名人承诺捐款,但未兑现的案例。

对于此种情况,草案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款的,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看点五:个人做慈善被鼓励!有望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做慈善、捐款能不能享受纳税优惠?很多人心中都有这个疑虑。慈善法草案已经给出了方向


草案提到,经与国税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做慈善、捐款、受益人都会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

看点六:3月5日或被定为“中华慈善日”

每年的3月5日,是雷锋纪念日,也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

慈善法草案提出,将这一天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看点七:慈善只是扶贫济困?内涵更丰富

日常中经常提到的“小慈善”就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更广,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

看点八:慈善主管部门和慈善组织必须做到信息公开

谁来公开?向谁公开?公开什么?怎样公开?今天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区分政府主管部门和慈善组织,规定了不同的信息公开义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

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看点九:草案对慈善活动作出界定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1)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2)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0

内容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装一网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一篇:巧用玻璃做隔断 34平小户型也显大!

下一篇:怀宁装修签订合同“4注意” 日后才能省省心!

热门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