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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却称未收款 银行行长被判决还款百万

2015-12-03 10:27:36 · 307次浏览

我市枞阳县某银行行长为朋友借款,自己出具一张100万的借条,在庭审中却辩称自己未收到借款,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该行长还款。判决后,该行长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11月20日,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我市枞阳县某银行行长为朋友借款,自己出具一张100万的借条,在庭审中却辩称自己未收到借款,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该行长还款。判决后,该行长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11月20日,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张东诉称,2013年10月18日,身为某银行行长的赵明向其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随后,张东将该笔借款打入赵明指定户名为孙男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按季结算,起初,赵明还能支付利息,时间一长,赵明声称没有钱支付利息,经不住张东的多次催讨,赵明将部分不能按期归还的利息再次出具了借条给张东。无奈之下,张东一纸诉状将赵明告上法庭。

    庭审中,赵明辩称,自己是帮朋友周汉借款,出具借条后,自己和周汉的银行账号均未收到张东汇入的借款,张东说将所借款项打到孙男的账户,而自己也根本就不认识孙男,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张东并未实际履行借款给付义务,要求驳回张东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明立据向张东借款100万元,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赵明辩称是为朋友借款仅向张东出具了借条,其本人及朋友均未实际收到张东的借款,该借款给付行为实际并未发生。在审理过程中,张东提供了一证人证明其曾陪同张东一起向赵明催讨过借款的事实,且赵明作为一银行行长,理应知道自己向他人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赵明未提供其他证据,仅口头陈述其未收到借款,而以此来抗辩张东持有的原始证据(借条原件),理由不能成立,故就此案而言,出借人的借条属优势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定,对赵明的抗辩不予采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东借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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