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票败诉,又是按倒霉处理?不利解决铁路票务顽疾
面对这样一条既不合时宜、又有违法之嫌的规定,消费者显然不愿低头。只要双方未达成共识,这种诉讼就不会有终点。
南京律师罗先生一年前,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至无锡的车票,乘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站时尽管出示了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仍被要求补票并加收手续费。随后,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罗某诉讼请求,罗先生表示上诉。
罗先生败诉,这又是按倒霉处理?一直以来,公众期望乘客能以一场场胜诉,用事实来终结“丢失实名制车票后仍需补票”这一饱受诟病的规定。如今事与愿违,不得不说,也是对公众诉求的当头一棒。
不妨回过头看看,诉讼之所以产生正是因为双方缺乏共识。首先,是观念上的错位。铁路部门认为,发车前遗失的车票,捡到者可以检票上车;火车上丢失的车票,捡到者就可以检票出站。因此补票没有错。乘客则认为,实名制下,其他旅客捡到车票,本来就应该是一张废票,铁路部门岂能让持别人车票的人上车?因此,即便丢了票,只要手机中有购票短信,或身份证有购票记录即可,何需补票?其次,相关法律、规定方面存在模糊地带。铁路部门要求乘客补票有章可循,《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而根据新消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有违反新消法之嫌。
面对这样一条既不合时宜、又有违法之嫌的规定,消费者显然不愿低头。罗先生所代表的正是乘客的诉求,应该看到,只要双方未达成共识之前,这种诉讼也不会有终点。铁路部门必须明白,要想根本上完结类似官司,只能通过改革来完善相关制度。众所周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于1997年开始实施,最后一次修订也远在2010年,这一行业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实名制技术发展,不能任由其纵容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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