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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艾滋病隐瞒案:健康权与隐私权博弈

2016-01-17 10:56:49 · 447次浏览

近日,一则“女子婚检查出艾滋后隐瞒,婚后丈夫被感染”的新闻引发争议,律师认为婚检机构所需要承担“暂缓批准结婚”的责任,而婚后一方继续隐瞒病情,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情回放:近日,一则“女子婚检查出艾滋后隐瞒,婚后丈夫被感染”的新闻引发争议,受感染的男子小新认为,婚检的医院和地方疾控中心没有就妻子小叶的病情告知他,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同时也有不少观点认为,医院、疾控中心隐瞒病情,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小叶的隐私权,主观上并无过错。那么,遇到婚检查出艾滋病的情况,医院、疾控中心到底是应该坚持保护患者的隐私,还是要维护另一方生命健康权?就这个案子,观点如下: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传染报告制度的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由此可见一是医院一旦发现,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告知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二是不管是医院,还是卫生防疫机构,传染报告制度中形成的报告,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患者,其病情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是不是意味着医院、卫生防疫机构是不是除了患者本人,其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告知了?同样依据《通知》,患者的亲属及其配偶,原则上应该被告知结果,也就意味着医院、卫生防疫机构并不能以患者隐私权作为挡箭牌,拒绝告知与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对于婚检阶段,配偶关系还没有在法律上成立的情况下,医院、卫生防疫机构能否以另一方不在可告知亲属范围而隐瞒不告了?在《通知》中,有明确要求,艾滋病人和普通人一样,具有结婚的自由和权利;但艾滋病人应暂缓结婚,而在本案中,很明显小叶并没有做到暂缓结婚,而此处的“暂缓”,即可认定为是艾滋病患者应尽的义务,也可看成是婚检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即便婚检后医院、卫生防疫机构没有及时告知小新关于未婚妻的病情,那么婚后的小叶,既然成为小新的配偶,就应该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向小新坦诚自己的病情,避免小新的感染,故本案失职的并非只有医院这一方,没有尽到忠实义务的小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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