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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安装并非合同约定的花梨木 装饰公司被判2倍赔偿

2016-01-25 11:11:39 · 1594次浏览

因所安装楼梯材质并非商家承诺花梨木,林先生将楼梯销售商北京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及其职员张某,北京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双倍赔偿。今天,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装饰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装饰公司退还林先生10.8万元购买楼梯货款并赔偿两倍损失,林先生将所购楼梯拆除并返还装饰公司的判决。下面随北京装修网小编去了解下具体情况。

2012年4月,林先生与为其装修的施工队长陈某到某家居建材市场选购木门及楼梯,由陈某与涉案装饰公司职员张某签订了《家具建材销售合同》,订制木门及楼梯。其中一份合同甲方处书写林先生,载明商品内容为木门及楼梯,主要材质为花梨、红胡桃,楼梯价款为10.8 万元,未加盖家居建材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此外,陈某还签署了《楼梯确认单》,确认楼梯材质为花梨实木。林先生于当日在家居建材市场支付了全部货款。

后林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7月,装饰公司交货后,自己怀疑楼梯材质并非合同约定的花梨木,但装饰公司坚称该楼梯的材质就是合同约定的花梨木,后经双方协商将楼梯部件进行材质鉴定,结论为“该材种不能称为花梨木”。装饰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家居建材市场作为卖场的经营者,对卖场的商户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收取了自己支付的价款,并始终承诺“红木全保真,假一赔二”,还在合同中承诺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装饰公司之间关于楼梯的买卖合同,并由三被告返还购买楼梯的价款10.8万元,并赔偿两倍楼梯价款损失21.6万。

张某与装饰公司一审答辩称,并未承诺给林先生的是红木花梨木,两次鉴定的标准都是依据红木的标准,装饰公司的花梨木不属于国标红木范围的花梨木,对林先生没有欺诈行为。家居建材市场答辩称,涉案合同没有在公司备案,故不同意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装饰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装饰公司对其销售的楼梯材质应当明知,其向林先生承诺楼梯材质为花梨木,已经构成欺诈,故装饰公司应当向林先生承担责任。林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欺诈订立的合同系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林先生要求赔偿二倍楼梯价款的损失,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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