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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租赁期限调整至5年 申请条件调整公布

2016-02-16 14:12:28 · 5888次浏览

2016年广州市住建委发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公租房租赁期限将延至5年,并在公租房申请条件方面做了细微的调整。下面随广州装修公司小编一起去了解下相关的调整标准,看看具体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变化。

2016广州公租房租赁期限延至5年 申请条件变化一览

目前广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该办法计划进行评估修订升级为“2.0版”。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以面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进城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需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建设管理:配建房有望不再在“边角地”

《办法》首次在公租房房源筹集中增加了配建方式。为避免开发商拿到配建公租房项目后延迟建设,甚至将公租房安排在靠近高架路等“边角地”等情况,《办法》首度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和交付。

公共配套设施比例上升至11%

今后,租住公租房的市民将享受更齐备的幼儿园、中小学、肉菜市场和邮局等公共配套设施,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则可能“缩水”。《办法》将公租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下限,由原先的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提升至11%;将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上限,由原先的最多10%,降低至5%。

《办法》还首度明确,卖地净收益至少要提取13%比例用于建公租房。

准入管理

孤儿申请年龄线下调为16岁

在公租房申请对象方面,《办法》未有太大调整,原则上低收入住房困难本地户籍家庭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在独立申请方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仍需年满30周岁;但失去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即可,这较原先的18周岁下调了2年。

非本地户籍子女也可共同申请

在公租房申请条件规定上,目前申请人配偶如果是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此次《办法》将未年满18周岁非本地户籍子女也纳入共同申请人。据了解,广州市公租房分配时,是按照家庭申请人数进行匹配,每增加一名申请人则意味着可能多出一间卧房。

除了户籍要求外,申请公租房的家庭还必须同时符合收入线、住房面积等要求,其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期限将设为5年

《办法》首次提出,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无收入或低收入孤寡老人免租

目前广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设定为3年,《办法》将其提高到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方面,《办法》规定基本与现行一致。不过,除了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外,此次还首度提出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退出管理逾期拒不腾退将被收取高额租金

以往有部分家庭在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后,仍不愿搬离公租房,《办法》对此加大了管理力度。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据了解,目前执行规定是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的1.2倍收取租金,此次提高了租金水平。

其他:单位自建公租房可自行定租

《办法》还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房源管理内容,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此外,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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