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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装修、酒吧、KTV太吵吵 可以“请”他们上庭

2016-02-23 10:44:43 · 3420次浏览

一山一水都是资源,一草一木也需要保护。昨天,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两级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郑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涉及林木、野生动物的案件属于环境资源审判的范畴,涉及水资源、噪音的案件也在环境资源审判之列。

【数据】

涉环境资源类犯罪

5年有15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823件,审结799件。

郑州中院副院长刘玉华介绍,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532件,审结511件。从犯罪类型看,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这三类犯罪上,共488件,占比91.7%;从案发领域看,主要集中在林木、土地、野生动物这三个领域,共524件,占比98.5%。全市法院先后对1516人处以刑罚。

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36件,其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7件,水污染责任纠纷13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6件,目前已审结33件。

【措施】

郑州中院将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2014年4月22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成立了全省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该庭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负责审理辖区内及上级法院指定的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针对中牟县涉林木刑事案件较多的现状,2014年12月,在国有中牟县林场建立森林生态恢复基地。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被告,可以在该基地复植补种,修复被破坏的森林生态环境;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复植补种的,可以委托专业人员替代履行,对愿意复植补种的被告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目前,已有6起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裁判理念,复植补种林木1130株。

据了解,郑州中院下一步也会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案例

噪声影响了“邻居”

不仅要整改还要赔偿

原告汉庭酒店与被告期久吧酒吧同在郑州商城路上的某一栋楼。酒吧营业时间是每天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酒吧的音量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的标准,导致原告处住宿的客人无法入睡而退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并间接影响了原告的品牌美誉。

管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的区域属二类噪声功能区。经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被告酒吧社会噪声的排放限值已超过二类区域夜间最高限值35dB。被告在其营业时对原告的正常营业造成了噪声污染,已构成噪声侵权。判决被告单位采取有效、可靠的隔音降噪措施,使原告客房内的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逾期不到标,按每日100元对原告进行补偿;同时,对于因噪声导致原告处13位客人退房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解读】

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噪声污染,严重侵害了人们安宁生活、工作的权利,“不只是本案,在遇到装修、施工的噪声影响到自己的经营或工作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郭晓堃

因污染水资源

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曹辉与他人合伙投资生产化工产品。生产期间废水通过暗管道排入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内,造成赵书安养猪场井水和赵五锁养羊场井水污染。

后经检测,水中含有甲硫醇和二甲二硫。新密市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对蓄水池采取防渗漏措施,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曹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新密法院认为,被告人曹辉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曹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解读】

本案中,含有剧毒化学品二甲二硫的废水被排放到土壤中,严重危害周边地下水安全。被告人除了赔偿被害人损失外,还受到了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且其行为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郭晓堃

单位贩卖野生保护动物

单位相关人员获刑

2011年7月、8月以来,被告人郭海珊在担任被告单位郑州市东篱居茶艺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由同为被告人的公司后厨负责人陈贤洲联系购买穿山甲、熊掌等野生动物制品,后在被告人田建波(会计)、张英魁以及沈惠杰(厨师)的协助下,在公司进行加工后予以销售。2013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一面包车及员工宿舍内共计扣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19只和黑熊的熊掌四个。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市东篱居茶艺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陈贤洲、郭海珊、田建波、张英魁、沈惠杰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陈贤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郭海珊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田建波、张英魁、沈惠杰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本案判决对饮食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具有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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