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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庆段3月1日起进入禁渔期

2016-02-24 08:31:48 · 857次浏览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长江安庆段往年从4月1日12时开始的禁渔期,自2016年起提前一个月,禁渔期时间改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除实行专项限额管理的鱼类以及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经特许之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长江安庆段往年从4月1日12时开始的禁渔期,自2016年起提前一个月,禁渔期时间改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长江安庆段除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实行专项限额管理以及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经特许之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根据要求禁渔期间农(渔)业、公安、工商质监、海事等部门将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加强对水域、港口、市场等地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跨界水域的巡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强化对水生生物关键栖息场所的保护,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捕捞行为。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开展驻守检查、联合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执法效果。采取大船进港、小船上岸、渔网入库等措施,严格禁渔期管理。

    各地也要加强渔政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渔政与海事、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督查监管,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群众意见较大、电话举报集中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除了严格禁渔期管理,各地还将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程,严格苗种检验检疫,按照规划科学投放,强化监管,规范公正,简化形式,加大宣传,加强跟踪监测和评估,努力提升增殖放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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