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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产纠纷绕过中介签合同 故意“跳单”要赔偿

2016-03-01 10:03:07 · 3100次浏览

今天合肥装修网要说的是一个房产纠纷,下面先来听听整个案件前言:房产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提供的沟通信息、协助磋商、指导订约等活动均属于居间服务,有权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买卖双方应在交易前充分了解、衡量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而不应在接受居间服务后以费用过高为由绕过中介自行成交。这种“跳单”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亦会产生违约责任。

与房产中介公司解除经纪合同后,买方与卖方立即私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近日,蜀山法院汤本刚法官审结一起因买卖双方故意“跳单”、私下交易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判令买方、卖方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介公司6000元。

2015年5月,方某欲将其名下一位置较好的学区房出售,并在A房产中介公司等数十家中介公司网站上对外发布。此后,臧某向A公司表达了购买意愿。7月某日,A公司联系方某后陪同臧某前往看房并在现场议定方某以110万的净得价出售房产,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由臧某承担。当日,A公司协助方某与臧某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细节予以磋商后,二人就在A公司的营业场所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由臧某向方某支付定金2万元。

此后,方某、臧某还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该房屋的交易向二人提供信息发布、担任订约介绍人、协助指导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等服务;A公司在完成上述事项后,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臧某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18000元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臧某以A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过高等为由提出解约。同日,方某、臧某与A公司遂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解除已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方某退还臧某2万元定金;方某、臧某双方承诺,若成交此房屋必须通过A公司居间,若双方直接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规避A公司的居间成交房屋,自愿双倍赔偿A公司全额代理费并承担诉讼费、追偿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三方解除协议当日,臧某即与方某电话取得联系,表明其仍有意购买案涉房屋。此后,臧某支付中介费3000元,委托的其他中介机构与方某按11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该房屋的交易。A公司获悉上述情况后,遂将方某、臧某诉至本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原告违约金36000元,追偿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也已实际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提供相关信息、充当订约介绍人、协助和指导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义务。各方已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对解除合同后的义务及居间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予以了明确的约定,两被告也明确承诺对案涉房产的交易不得存在规避原告居间交易的行为。两被告在解除本案所涉居间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其他途径成交案涉房产,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也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双方解除协议中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与各方履约程度、违约行为后果、违约导致的损失不符,依法应予核减。根据本案原告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情况,结合居间合同确定的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居间成本、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衡量,本院酌情对本案项下两被告应承担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总额核减为6000元。

臧某在案涉居间合同及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拒绝履行主要义务,且在合同解除后违反协议约定主动积极联系方某规避居间成本,其行为系导致两被告共同违约的根本原因,其应对该损失赔偿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两被告各自行为性质、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其在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酌定臧某负担全部损失赔偿额的90%(即5400元),方某负担全部损失赔偿额的10%(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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