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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起 青岛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付经济适用房首付

2016-03-04 09:09:54 · 2816次浏览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适用于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

青岛装修网小编了解,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人群:

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

使用方式:

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据了解,2013年2月,青岛已下发通知试行职工提取公积金交付经适房首付款,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通过对比可发现,此轮下发通知与此前试行办法内容一致,根据通知,该规定有效期至2019年3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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