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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成全能专家不可行 需市场“守护神”尽职责

2016-03-17 10:04:36 · 1170次浏览

社会自有分工,食品安全的维护是工商、质监、卫生防疫等相关行政单位的责任所在,至于消费者是不是“法盲”不重要。假如片面认为消费者不懂法导致被侵权,这实质上是将责任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广大消费者对这一涉及切身利益的法律武器了解程度如何呢?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济南等40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与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网共同发布《全国食品安全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让人大跌眼镜,竟有63.41%的被调查者表示对新的《食品安全法》了解很少,甚至有12.50%的消费者完全不了解。

居然有六成消费者是“法盲”!消费者一定要多多了解相关法律,才能避免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栽跟头——相信不少人看到调查后,或许会有这样的想法。

但是,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权,对消费者而言的确是件好事。但消费者懂不懂法律知识,是不是“法盲”,与其消费权利是否被侵害并无必然的逻辑。窃以为,将食品安全问题部分责任归咎于消费者不懂法,这是打错了板子,瞄错了方向,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按照这个逻辑,似乎每一个消费者只有成为“全能专家”,才不会被无良商家坑蒙拐骗。上街买菜,要有能力鉴定是否有农药残留;买件衣服,要通晓《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买套房子,要通读物权法、合同法……而这,可能吗?须知,在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即便是目不识丁的大老粗,在消费时也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有不被违法侵害的权利。

消费是一种大众行为,人人都有权利做。

消费者付出资金,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经营者付出商品,取得资金。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消费对象,只需了解它的价格、功能以及是否合乎自己的需要等。了解、知悉、熟稔与商品质量相关的法律,不是广大消费者应有的义务。更何况,大多数消费者不可能对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掌握得那样透彻。

社会是有分工的,老师要教好学生,医生要救死扶伤。

作为市场“守护神”,工商、质监、卫生防疫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理应监管好市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确保食品安全无虞。至于消费者是不是“法盲”,那不重要。

如果,无论是工商、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都觉得“多学法才能维权”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消费者遇困后,在愤怒之余只能自责“为什么没多学些法律知识”;如果,消费者只能靠自学成才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苛求”市场监管部门的主动有为、高悬问责之剑,那么,“易粪而食”的闹剧就很难终结。

消费者学一学法律知识固然必要,但不必苛求,重要的是被商家侵权后,消费者敢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找媒体曝光,而不是动辄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如果有一天,即使是“法盲”遇上了食品安全问题,只要懂得投诉,就会得到妥善处理;如果有一天,我们的职能部门能做到“你只管投诉,其他事情交给我”,那么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会极大地被激发出,由此传递出来的威慑力,也会倒逼商家不敢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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