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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一网微观】独生子女继承尚成难题,非独子女该如何冲破迷雾?

2016-03-24 14:03:51 · 1756次浏览

原标题:“非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是一道费劲儿的“题”

       最近,朋友圈流传的一条关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微信,引发了大家的热议。独生子女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要求过户,却被房产局拒绝并要求出具继承公证,而公证之路也处处碰壁。最终,根据小丽的家庭状况,父母留下的房子,她只有7/8的继承权。近日,也有不少读者打来热线电话,询问父母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我们特邀本刊律师顾问为大家详解继承父母房产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非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是一道费劲儿的“题”


A:断绝父子关系的弟弟霸占着父母留下的房子(效果图)


讲述人:李玉莲 40岁 家庭主妇


       我叫李玉莲,1976年出生,父亲是一个建筑公司的老建筑(建材)工人,母亲是一个朴实的家庭妇女,一家人住在父亲自建的有产权证的三间平房里。我七岁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让我落下了严重的残疾,从此“残疾人”这一称呼伴随我到现在。


       我们家族里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父亲又是家中长子,全家人一直都希望我有个弟弟,但是直到我八岁,母亲都没能再生育。1985年春天,父亲多方打听得知某妇幼院有一个刚出生男婴,因家中已有三名男婴,决定将孩子送人。父亲得知这个消息后喜出望外,给了那家不少好处,从医院抱回了这名刚出生的孩子,给他取名李玉宝并上了户口。从此,我多了个弟弟,父亲几乎把所有的爱都给了弟弟,吃、穿、用、玩都是先给弟弟,弟弟不要了才轮到我,我也非常疼弟弟,总是让着他。正因为全家人的过度宠爱让弟弟变得非常骄纵、霸道。


       2001年,十六岁的弟弟不知从哪里得知他被抱养的事实,并开始结交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染上了很多恶习,回到家里对父母和我非打即骂。父亲看着自己精心抚养多年的儿子,一次次忍了。2002年我结婚后,弟弟对父母的打骂更多了,父亲忍无可忍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和弟弟的收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弟弟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一走就是八年。


       2003年父亲基于对建筑的敏感,也为了给我们富足的生活,找建筑队把我们的房屋外墙装饰后,把一层原砖木结构的房顶掀了用水泥浇筑了新房顶,并加盖了二层房屋,二层和一层的结构、布局一模一样,连门窗位置和楼梯位置都一样,房屋建成后主要在出租。但是父亲一直没有重新申领产权证。


       2004年,弟弟走投无路又回到父亲身边,父亲顾及多年情义,允许他们一家免费住在父亲的房子里,但弟弟对父母日常生活不管不问,每天都是我在自己家做好饭给父母送去,或者是接父母到我家生活,但是弟弟对此非常不满,经常借故发疯,打骂父母。2010年母亲因病去世,2012年父亲担心自己死后我被弟弟欺负,找见证人立下遗嘱“把他名下的二层房屋全部留给惟一的女儿继承。”2014年8月父亲因病抢救无效病逝。


       父亲去世后,弟弟一直强行占着父亲名下的房屋并且收取租金。无奈我拿着遗嘱和老房产证把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弟弟腾退房屋归我所有。但是弟弟在法庭上突然说我拿着的房产证上的房子早在2003年已被整体拆除了,房产证上的房子(效果图)已经不存在了,我没有财产可以继承。


律师解答:


       这是一起继承纠纷,通过李女士讲述,这件事有两大争议点:一个是谁有权继承父母房产?另一个是父母的遗产有哪些?


一、关于继承权问题
       1、李女士父亲和弟弟李玉宝的收养关系已经生效判决解除,李玉宝已经丧失法定继承权。
       2、李玉宝从2004年开始重新与父母生活在一个院里,但是并未尽到任何照顾义务,不能以尽了相应义务酌情获得继承权。
       3、李女士的父亲曾留有遗嘱,该遗嘱系李女士父亲意识清醒时所立并经见证人见证合法有效。

所以,无论是依法还是依照遗嘱,李女士都是父母遗产的惟一继承人。


二、关于遗产范围

       李女士父亲名下一层房屋颁发有产权证,属于合法财产。但关键是李女士和其弟弟对现有房屋究竟是翻修加盖还是推倒重建各执一词,面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1、如果仅是翻修加盖,未曾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依照原建设部办公厅复函,是无需办理规划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一层房屋系合法遗产并判决归属。

       2、如何举证证明房屋是简单翻修(设计)还是推倒重建呢?建议李女士努力找到当初的施工负责人到法庭作证翻修事实。另外李女士可以通过收集新旧房屋对比照片向法庭直观地讲述房屋未曾推倒的事实。必要时可以申请对房屋修建时间进行专业鉴定,当然我们认为如果李女士已经初步证明房屋未推倒的事实,鉴定责任就应落在李玉宝一方。


B:我全款给父母买的房弟弟却要来分一杯羹


讲述人:李浩铭 45岁个体经营者


       十年前,我自己开店面在服装城做服装生意,收益还不错,有了一定的经济能力,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之后想着让父母居住环境好一些,我就又给父母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因为我名下已经有一套房,所以这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我父亲的名字。


       当时也未多想,没有留下出资证明。我弟弟李浩杰当时还小在上高中,和父母在一起居住,后来弟弟结婚后也搬出去了。我父亲于五年前去世,母亲去年刚去世,父母在世时常和我说房子是我出钱买的,等他们不在了房子就给我,我觉得都是自家人所以就没有让父母写遗嘱,也觉得父母还在世写遗嘱不吉利。


       这几年经济形势不好,服装生意越来越不好做,来店里买衣服的人也少了好多,房租不降低反而涨了好多,里里外外赔了一大笔钱,我媳妇也因为生意不好赚不到钱和我天天吵架。


       母亲去世后,我想着把写在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子拿回来,卖出去来弥补亏损。于是我拿着父亲的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告诉我仅凭这些东西没法办理过户,需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办理。我去公证处具体询问了怎么做公证。我爷爷奶奶在我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现在就剩我和我弟弟了,公证处说我和我弟弟一块过来做继承公证就可以了。


       于是,我就找我弟弟协商房产过户的事,要我弟弟去公证处做放弃继承的公证,令我没想到的是我弟弟和弟媳妇说房子是父亲的名字,也有我弟弟的份额,不同意做放弃继承的公证。


       我说,当初买房时是我全部出资的,现在就应该由我全部所有,后来再找我弟弟说这个事情,弟弟告诉我说,主要是我弟媳妇想要分这个房子。因为这个事情她和弟弟闹矛盾,还嚷嚷着要离婚。


       唉,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悲凉,以前听说过好多老人过世后,兄弟们争房产的事,可没想到如今却真真实实发生在了我的身上。


       1、李浩铭给父母全部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行为是属于赠与法律关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浩铭为改善父母居住环境,出全款给父母买房,是履行子女赡养义务,父母也表示接受,父母未向李浩铭出具借条等凭证也没表示是借款,所以赠与关系成立。


       2、李浩铭的父母先后去世,涉及继承法律关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浩铭的爷爷奶奶早于其父母去世,李浩铭的父母去世前都未立遗嘱处分财产,所以李浩铭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为李浩铭和其弟弟李浩杰。李浩铭父母遗产具体到本案是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李浩铭出全款给父母购买房屋,可认定为对被继承人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分配房屋时可主张多分。


       家和万事兴,建议李浩铭和李浩杰友好和平解决好房屋分配的问题。李浩铭要考虑十年前给父母全款买房确实属于赠与,不能因现在经济困难就反悔,依照法律规定弟弟李浩杰有继承房屋的权利。李浩杰要考虑是哥哥李浩铭全款出资的,根据公平原则也应给哥哥李浩铭予以多分。


C:父亲先后立下两份遗嘱父亲的房子我到底有没有份儿


讲述人:马珂 36岁 国企


       我的父母亲出生在上世纪50年代,二人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了我和姐姐,家庭幸福美满。父母二人勤勤恳恳、省吃俭用半辈子,终于在父亲单位房改时,二人将多年的积蓄拿出来购买了单位一套不到90平方米的两居室,我们一家四口过着平静幸福的美满生活。


       后来,父亲退休,我和姐姐也都长大成人,并拥有了自己的家庭,也都买了房,过上了自己的生活。只剩下两位老人居住在空荡荡的房子里。偶尔逢年过节我们带着孩子回来看望一下老两口,就又急匆匆的各回各家了。和所有那个年代的父母一样,每次我们走后,父母虽然心里有些失落,但眼看着儿女都有了自己的小家庭,过上了自己的小日子,他们的心里是快乐并安心的,对他们来说,这也算是完成了人生当中最重要的任务,孩子长大了,他们也终于可以享享天伦之乐了。


       不成想,2005年,我的母亲,还不到55岁,因急性心脏病突然离世,这对于全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尤其是父亲受到打击最沉重。一向勤劳能干的妻子,说走就走了,这让他怎么都无法接受。人常说“老伴儿老伴儿,就是老来伴儿”,而今,他在最需要陪伴的年纪,母亲撒手人寰,永远离开了他。


       在母亲去世后不久,父亲便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由于我是儿子,所以父亲指定他百年后由我继承他和母亲共同购买的这套房产,当时我和姐姐都没有说什么。

母亲离世后的日子,父亲每日都是郁郁寡欢,茶不思饭不想,也不愿和他的老哥们儿们下棋聊天了,每天把自己关在屋子里。我和姐姐都有自己的工作和家庭要忙,谁也不能像母亲那样每日陪伴着他,他又不肯和我们一起住。这样长时间的积郁,导致父亲的身体也每况愈下。


       2008年,在一次例行体检时,父亲被检查出了肝癌晚期。我和姐姐这才开始懊悔,母亲去世后没有好好照顾父亲,开导他,陪伴他。应医生要求,父亲开始住院,住院期间,正好我出国考察,只能由姐姐在医院照顾父亲。姐姐每日无微不至的悉心照顾,让父亲心里很感动,因此,打算给姐姐写份遗嘱,但此时父亲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姐姐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姐姐一人继承。父亲最终没能抵抗过病魔,在疼痛的折磨中离去,去世后,姐姐拿出父亲的遗嘱,说父亲生前留下的遗产属于自己,而我认为房产也应该有我的一份。毕竟父亲也曾给我留过遗嘱。


       因为此事,我和姐姐多次发生争执,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原本和睦的姐弟俩,也陷入了长期的冷战。


       这件事的主要争议焦点其实就是父亲去世后,房子到底归谁?女儿?儿子?还是儿女都有份?


1、父亲前后两份遗嘱,哪份有效?

       父亲在母亲去世后,先后两次立遗嘱处分涉案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遗嘱以后一份为准。


2、既然后一份遗嘱有效,房产就属于女儿一人吗?

       这件事中的房产是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也就是说,是父母二人的共同财产,即每人享有1/2的权利。父亲立遗嘱处分的,也只能是属于自己的那1/2,而另外1/2,由于母亲生前未立遗嘱,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首先,对于母亲的1/2,母亲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亲、女儿、儿子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各享有1/3。此时父亲1/2+1/6=2/3、女儿1/6、儿子1/6。


       其次,对于父亲的2/3,由于父亲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权利指定由女儿一人继承,因此,女儿享有1/6+2/3=5/6的权利。


       因此,这套房子应该是,女儿享有涉案房产5/6的权利,儿子享有1/6的权利。


3、涉案房屋如何分割?

       涉案房屋在确定二人之间的份额之后,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这件事到此也就很清楚了,对于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只能处分自己权利的部分,对于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即便处分了也是无效的。


D:妻子和岳父相继去世后我这个上门女婿要被赶出家门


讲述人:刘志刚 32岁个体经营者


       我出生于河北省的一个小山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童年时期,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目睹着父母在田间辛苦劳作,无声地忍受着炎炎烈日。看着他们穿着被汗浸湿了的破旧背心、端着已经发黄了的水杯、就着咸菜、吃着馒头,仿佛这一切都是那么地理所当然。也许正是因为这样,我比班级里的孩子干活更加卖力,学习更加刻苦。


       可造化弄人,17岁那年,我还是辍学了。直到今天,我依然记得爸爸脸上的无奈和妈妈眼中的泪水,每每想起,我的心都酸酸的。


       1999年7月12日,在同学们欢欣雀跃地开始享受暑假时光的时候,我已经随着同村的一位大哥踏上了进城务工的“旅程”,我的目的地是太原郊区的一个搬家公司,那是我第一次踏进繁华的都市,虽然心情沉重,但充满了期待。我想,我什么都没有,只有一身的力气,我一定要改变自己的命运。也就是在那天,我第一次见到了我未来妻子张小柔,她是老板的独生女。


       时间过得好快,搬家公司的员工换了一批又一批,而我却一直坚持着,几年的时光让我从一个青涩的少年变成了一个成熟稳重的小伙子。老板也是从农村来的,他喜欢我的上进、勤快,不论有多忙、多累,我都尽量保持衣着整齐、干净。我也喜欢老板的爽快,正直。当然,我更喜欢小柔的体贴。几年的时间,我和小柔走得越来越近,她每天都会等我下班陪我聊天,有好吃的一定会给我留下,老板也常常调侃说姑娘总是胳膊肘往外拐。2002年10月1日,我们结婚了,因为小柔是单亲家庭,又是老板的惟一的孩子,老板舍不得她远嫁离开父亲,所以想让我做他的上门女婿,婚后继续帮他打理生意,我同意了。


       婚后,我仿佛做梦一样,我的老板变成了我的岳父,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对我更加关照了,我有了老婆,有了家庭,虽然每一天依旧很辛苦,但更多的是甜蜜和充实。好景不长,2004年6月18日,小柔出车祸了,当我赶到医院时,医生宣布小柔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就如同晴天霹雳一样,我哭着喊着,为什么不让我见你最后一面,我们的好日子才刚刚开始,甚至还没来得及要一个孩子。发泄之后,看到旁边同样崩溃的岳父,我告诉自己我要坚强,我要帮小柔照顾好她的父亲,这一定是她最放心不下的。


       悲痛的生活过得特别苦涩,岳父自那以后一病不起,我一边打理着生意,一边悉心照顾着岳父的生活起居,就像小柔活着的时候一样,我们就这样相互扶持、相互安慰。岳父总是劝我再找一个,至少应该有个孩子,2011年,在邻居的介绍下我又结婚了,婚后,我依然和岳父一起生活,一切都没有变,我们还像亲生父子一样。


       2016年年初,岳父去世了,留下了我们一直居住的这套房子。他的三个同胞弟弟之前没有看过岳父一眼,现在却都跳出来要将我赶走,说我没资格分这套房屋,这是真的吗?我该怎么办?


这件事中,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上门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本案的当事人小刘虽然不是继承法中当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一直尽心赡养岳父,尤其是自其丧偶以后,依旧一如既往悉心照顾着岳父的生活起居,对岳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小刘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遗产即涉案房产应当如何分配?


       同样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如前所述,小刘已经依法取得继承权,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小刘岳父的三个兄弟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小刘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才能轮到其岳父的三个兄弟继承。因此,没有资格分配小刘岳父房屋的是突然跳出来的三个兄弟,而不是小刘。小刘完全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明确其继承权及对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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