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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合同猫腻多 镇江业主须知装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2016-03-29 14:05:36 · 1174次浏览

省消协发布了《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消费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合同签订成为消费者的“痛点”,由于合同签订不够正式,细节内容模糊处理,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示范合同》是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修示范合同,在合同中对于装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为明晰,且条款全面,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参考一些注意事项。

近日,镇江装修公司获悉,省消协发布了《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消费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合同签订成为消费者的“痛点”,由于合同签订不够正式,细节内容模糊处理,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注意,在进行住宅装修装饰之前,一定要与装修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对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要尽可能提前约定明确。

去年下半年,市工商局对我市流通领域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对我市装修行业格式合同进行了采集和点评,发现了一些装修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条款,如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我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与装修方签订合同时,要注重示范合同文本的参考作用。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示范合同》是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修示范合同,在合同中对于装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为明晰,且条款全面,消费者订合同时可以参考。

弄清基本概念注意事项 避开装修合同的猫腻

1、发包方:合法拥有

在明确发包方对要装修的住房是“合法拥有”的基础上,要求发包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担。这里的发包方,一般应该是房屋的产权人。如系非产权人,在装修房屋之前应该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发包方的这些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往往难以提供。

比如在国外的哥哥想委托国内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进行装修,好让自己在回国以后有房子住。作为弟弟找到装潢公司时,可能无法提供产权证和哥哥委托其装修的公证委托书。装潢公司碰到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这项工程。所以,新版合同实际上增加了发包方承诺“有权装修”的义务。

2、承包方:企业资质

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并且要求有装修的相应资质。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合同在使用说明中,提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验看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3、施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无权变更合同

关于施工代表问题,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乙方)应指派人员作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但是对于施工代表的权限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提醒,施工代表仅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环节,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施工任务。但是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环节比如工程款支付,或者合同变更事宜,如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等内容,施工代表应该无权代表装潢公司。发包方认定的应该是装潢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4、施工人员等无权代表公司:防“下出笼”

新版合同规定,凡甲方(业主或发包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这对于遏制员工“下出笼”,保护装潢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将更加有利。

封杀“低价钓鱼”

众所周知,装修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揽到生意,一些装潢公司不惜以超低价作为诱惑,只要签下单子,就不怕业主到时不付账。因此,“低开高走”几乎成了装修行业的公开秘密。而业主面对与预算相比差距极大甚至是翻了一番的结算单,也只得无奈接受。而旧版合同对这种“低价钓鱼”并未作出相应规定。新版合同的规定,意味着对装潢公司“低价钓鱼”的报价方式下了“封杀令”,

新版合同在装修费用的构成方面也非常注意细节,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内容:

1、总价款包含六个部分,①材料费②人工费③拆除费④清洁、搬运、运输费⑤其他费用⑥管理费⑦税金(3.41%)。

2、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管理费可上下浮动,但一般不超过装修总价款(税金除外)的10%。

3、“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4、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在实际生活中,没有项目变更的工程几乎没有可能,因此新版合同对实际结算价上下增幅不得超过预算报价5%的规定,消费者还须作出补充约定,方能产生预期约束力。比如约定,项目变更的内容单独结算,除此之外的项目结算价不得超过报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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