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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实施低保与扶贫“两线合一”缩小标准差距

2016-03-30 08:44:39 · 3151次浏览

《意见》明确,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

安徽省日前出台《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适度加大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意见》明确,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

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

同时,统一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收入、财产认定办法,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实现民政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确保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并探索建设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或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意见》提出,加大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各地要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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