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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日不断延期 合肥装饰公司被判赔偿违约金

2016-04-05 09:45:25 · 3432次浏览

相信不少业主都被装饰公司的工期拖延伤透了脑筋,不少业主都选择了吃个哑巴亏,但其实这时候,合肥装修网小编建议的是您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这不咱合肥的张先生就因为装饰公司的一再拖延一气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跟咱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咱合肥市民张先生可被装饰公司的工期拖延伤透了脑筋,这是怎么回事呢?跟咱合肥装一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装饰公司拖延工期

张某和家人准备经营一家餐厅,于是与合肥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造价为17.5万元的装修合同。张某期待装修能尽快完成,餐厅可以早日开业,然而原定的工程结算日却不断延期,而这时,商场物业也提醒张某尽快完成装修,否则影响商场整体形象需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张某多次找到装修公司沟通,装修公司表示因墙体砌筑位置与前期提供情况不符,致使现场实际施工面积与图纸设计面积不符,后期决算需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在最终结算时仍然存在争议。

各执己见的双方来到长丰县双墩司法所进行调解,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和装修公司经过公证部门对实际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公证,张某按照实际工程完成进度结算工程款,同时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专家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当中,张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但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面积与图纸设计面积不符,双方为此也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张某应当按照实际工程完成进度结算工程款。而装修公司因单方面原因,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装修好,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在这里,咱合肥装修网的小编不得不提醒您,房屋装修时签订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核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约定相应违约条款,不仅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还能有效的约束装饰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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