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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每月为270元和340元

2016-04-18 08:55:27 · 124次浏览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文,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每月为270元和340元

国家卫计委发布消息,我国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分别为270元、340元。

昨日,国家卫计委官网消息称,近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文章称,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此后,在2013年底,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不少地方已统一城乡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

2013年,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除了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随着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各地政府相继制定了各自的措施。

梳理发现,不少地方发布了各自的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大多要高出国家标准,一些地方已经统一了扶助金的城乡标准。

今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0元,城乡统一标准。

2015年年底,江苏南京市公布相关意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2015年7月,山东省卫计委宣布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不分城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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