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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商场停业装修期间,员工工资怎么算?

2016-05-17 10:30:48 · 5716次浏览

某大型商场因发展需要,决定停业两月,重新设计装修。商场通知所有员工回家等候上班通知,但是员工们在家停工待业期间商场没有支付工资。员工们认为,停工待业期间,商场应当支付工资。但商场认为,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停工期间员工们没有付出劳动,自然没有理由索要工资。

那么,商场的说法合理吗?

商场的说法不合理。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们停工待业在家,是由于商场需要停业装修,自然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所以一般工资支付周期都是一个月。依据以上规定,停工的第一个月商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员工全额工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1条指出:“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停工后第一个月的工资要看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此前每月每个人实际领取的工资计算。第二个月,由于劳动者在家等候通知没有付出劳动,也没有去其他单位工作,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一般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员工支付生活费,直至商场通知上班、员工回岗正常工作为止。若第二个月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无论提供劳动是多是少,商场都应当按照不得低于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因此,本案例中,商场在停业的第一个月应当正常支付每位员工全额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给员工们不低于省内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本生活费,直至员工被通知回岗位正常工作为止。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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