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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顶楼“长”出违建层 什么样的房屋属于违建?

2016-05-19 10:54:59 · 13464次浏览

6层楼房楼顶出现加层违建,小区业主投诉近一年,却一直未见动静。据武汉装修网了解,昨日,业内人士接到爆料,硚囗区古田三路东方花城某顶楼业主,去年7月私自在楼顶加层违建百平方米,加重了房屋的承受能力,给楼下业主带来安全隐患。然而一年过去了,违建层却依然立于楼顶。

武汉装修网了解到,昨日下午,业内人士来到东方花城小区,看到该小区里一栋层高6楼的楼房,其中一户原本为斜坡的楼顶,加盖成方形,用于自住,且部分外立面被黑布遮盖。

古田街工委副书记肖宇翔介绍,去年5月该业主开始加盖违建时,他们就接到投诉,并在随后调查核实,当时业主同意自行拆除。但此后该业主不仅未拆除加层,且以拒不接听电话、不在武汉等多种理由拒绝见面。按照相关规定,拆违时业主必须在场,业主始终不露面,导致拆除工作不得不停摆。

硚口区执法大队拆除专班负责人林永中说,发现违建情况,他们会先与业主沟通,如果业主同意自行自拆,一般半个月内即可解决问题;如拒不拆除,相关部门将下达拆除通知书,规定强制拆除时间。业主在收到该通知书6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5月25日下达拆除通知书至今,已近一年时间,该业主并未提起诉讼,违建也依然存在,带来的却是同楼栋业主一直担心的安全隐患问题。截至昨日发稿,业内人士也多次拨打该违建业主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肖宇翔表示,今年4月,他们一度与违建业主取得联系,该业主当时表示愿意自行拆除。如果仍未按时拆除,城管部门最迟将于本月底进行强制拆除。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此类斜顶加层是由违建部分与合法部分共同组成的,因此在拆除违建部分后,要帮助业主恢复合法部分原貌,且确保楼顶不会出现漏水等情况。

违建是什么?什么样的房屋属于违建

违建房就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

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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