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据襄阳装饰网了解到,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下,今年6月1日起,市区将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核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日前,业内人士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明强。
据襄阳装饰网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襄阳市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权利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由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实施,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载簿、发证等有关业务工作。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市区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五、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二楼。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利国利民
业内人士:为什么国家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王明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国家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是遵循了不动产的自然规律和国际通行做法,房屋和土地、林草与土地本来是一体的,是不可分的;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公示手段,起着定分止争,明晰归属的重要作用,是不动产权利交易制度的基础,克服了土地和房屋、林木分散登记的弊端,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三是为健全归属清晰、责任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打下了重要基础。有利于推动不动产权的扩权赋能、流转交易、利益分配的改革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优化,加快城镇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提供基础平台。
业内人士:什么是不动产登记,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哪些?
王明强: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的公示手段,其本质目的就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需要登记不动产权利包括十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四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是宅基地使用权;七是海域使用权;八是地役权;九是抵押权;十是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八种类型:一是首次登记;二是变更登记;三是转移登记;四是注销登记;五是更正登记;六是异议登记;七是预告登记;八是查封登记。
业内人士:国家和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哪些重大部署和要求?
王明强: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4年11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规定不动产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家要求2015年必须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2016年争取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2017年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上线”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省、市、县四级实时共享,与房管、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今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将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及市、县二级新颁证书工作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省国土厅提出在全省市、县两级,力争6月底前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
业内人士: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遵循哪些原则?
王明强: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以下原则:一是登记生效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申请登记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否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三是属地登记原则。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四是稳定连续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受到影响。
业内人士: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王明强:《条例》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划分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四个步骤。一是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同时还明确了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七种情形。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是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属于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当场补正的就当场补正,不能补正的则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三是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四是登簿。不动产登记的最长办理期限为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才算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业内人士: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会给群众生活带来哪些便利?
王明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是更好地保护群众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线,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二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负担。统一登记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三是保障群众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如原来由于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屋和土地分离的现象十分严重。统一登记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业内人士: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过去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还有效吗?
王明强: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以前依法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今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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