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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邻居遭了秧 拒绝协商遭起诉罚巨额赔偿

2016-05-26 10:29:00 · 5002次浏览

天津装修网小编经常看到邻里之间因为漏水或者噪音问题引发的矛盾,这不咱们天津市民也遇到了这样的事: 陈某与王某是上下楼,楼上地采暖分水器附近漏水导致楼下家中天花板、吊顶大面积受潮、掉皮、客厅茶几、沙发不同程度受损,电线受潮,有短路起火隐患。但上一直态度敷衍不解决问题最终被起诉。

【案情简介】

天津装修网小编了解陈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陈某居住在13楼,王某居住在14楼。2015年1月22日傍晚,陈某发现客厅顶部漏水,便上楼与王某沟通,王某不予理睬且态度恶劣,推托责任,让陈某找物业解决。经陈某及物业要求,2015年1月23日王某暂时关闭地采暖分水器阀门,并承诺直到物业通知后开启。期间陈某的客厅停止漏水。2015年1月25日,王某擅作主张开启阀门,2015年2月13日,陈某回老家之前客厅都没有出现漏水现象。2015年2月24日,陈某从老家返回家中发现客厅过年期间有过更大面积更大水量的漏水。经查,漏水原因系王某家地采暖分水器附近漏水,经简单处理后漏水现象停止。由于王某未从根源上解决漏水问题,两次漏水造成陈某家中天花板、吊顶大面积受潮、掉皮、客厅茶几、沙发不同程度受损,电线受潮,有短路起火隐患。陈某通过物业及居委会与王某沟通,希望能协商解决漏水造成其损失一事,但王某一直拖延,并拒绝赔偿。无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共计20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所有的房屋出现地采暖分水器连接漏水现象,将陈某的房屋浸泡,产生财产损失,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主张王某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结合陈某的财产损失状况,判决王某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13000余元。

【律师点评】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于楼房漏水问题,首先要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修理。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起诉。本案中,由于楼上王某自家原因导致楼下陈某家漏水,其应为陈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上述案例,天津装修网小编提醒广大业主朋友,在装修房屋时,务必要处理好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事项,以免对邻居造成损害,承担不必要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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